著作权纠纷将有据可依

——北京市高院出台《综艺节目著作权纠纷解答》

  本报讯(记者赵春艳) 近几年来,各电视台为了提高收视率不断推出多档综艺节目,围绕综艺节目所产生的法律纠纷也逐步增加,法律关系日趋复杂。央视春晚、非诚勿扰、快乐大本营等若干知名综艺节目都曾在案件纠纷中被涉及,同时综艺节目模式同质化现象也引起社会公众的关注。

  为加强对综艺节目的知识产权保护,同时也为了统一司法尺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通过深入调研、召开论证会及研讨会,对综艺节目中的法律问题制定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综艺节目著作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

确定综艺节目影像在法律上的性质

  关于综艺节目性质,既是司法实践中争议最大的问题,也是一个最基础的问题。《解答》中明确区分了现场综艺活动和综艺节目影像,前者是现场的表演活动或者其他活动,后者是拍摄完成的图像画面。从《著作权法》的角度,现场综艺活动是否构成作品和综艺节目影像是否构成作品是互不影响的。由于司法实践中涉及纠纷的绝大多数与综艺节目影像有关,因此《解答》的内容也是围绕综艺节目影像展开。综艺节目影像作为拍摄完成的连续的画面,根据是否具有独创性,可以分别认定为是类似摄制电影的方式创作的作品或者录像制。

区分权利的行使

  由于综艺节目的摄制比较复杂,涉及单个作品的作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制片者等多个权利主体,因此,《解答》首先明确拍摄综艺节目使用作品、表演和录音录像制品必须经过作者、表演者和录音录像制作者的许可。其次,鼓励综艺节目的制片者或者制作者应当尽可能与单个作品的作者、表演者和录音录像制作者针对作品、表演和录音录像制品的使用方式、使用范围、获酬方式等,通过合同方式进行明确约定。最后,如果没有约定,对于综艺节目影像作品,其制片者是类电作品的著作权人,有权对综艺节目影像作品进行使用,当然,可以单独使用作品的著作权人可以单独行使其著作权,但其单独行使其著作权应当是脱离了综艺节目影像的使用。对于综艺节目影像制品来说,其制作者为邻接权人,授权他人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传播综艺节目影像应当取得单个作品的著作权人、表演者和录音录像制作者的许可。

确定侵权的酌定赔偿额

  为了指引和鼓励当事人对赔偿问题进行积极举证,同时也为了能够进一步规范酌定赔偿中的自由裁量权,《解答》明确列举了适用酌定赔偿的考量因素。同时,为了加大保护力度,对于有证据证明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明显高于50万元的法定赔偿数额的,可以酌定50万元以上的赔偿数额。

思想范畴综艺节目模式

不受法律保护

  虽然涉及综艺节目模式抄袭的案件数量较少,但是社会关注度较高。而且,综艺节目模式的引进已经成为当下知名综艺节目制作的主要方式。《解答》对什么是综艺节目模式作出了一个界定,对于属于思想范畴的综艺节目模式,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但是对于表现为文字脚本、舞美设计等综艺节目模式的元素,符合《著作权法》作品规定的,也可以受《著作权法》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