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过劳死”现象频发 法律缺失引关注
据了解,目前针对频繁加班猝死的情况,我国没有相应的救济制度,只是在《工伤保险条例》中有所涉及。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庭法官彭珍珍认为,虽然现行法律对“过劳死”没有具体的规定,但可以从规范合理用工以及死亡后果认定两个方面去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
最近,“过劳死”的概念又开始频频进入人们的视线,起因是3月24日,深圳36岁IT男张斌被发现猝死在公司租住的酒店马桶上。考勤纪录显示,张斌生前两月连续多日加班到凌晨,周末基本无休。
随着社会节奏的不断加快和人们工作、生活压力的增大,因为劳累过度而产生心理和身体疾病正呈现出高发态势。有学者指出,在我国,“过劳死”既非临床医学概念,也非法律概念,仍停留在社会学概念。
现行法律无“过劳死”概念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庭法官彭珍珍表示,我国现行法律中没有“过劳死”的概念,法理上对于“过劳死”也没有一个非常准确的定义,综合现在社会各界的理解,“过劳死”应该是对劳动者因劳动强度长时期超出承受能力而出现亚健康状态,进而产生急性死亡现象的一种概括。
据了解,目前针对频繁加班猝死的情况,我国没有相应的救济制度,只是在《工伤保险条例》中有所涉及。彭珍珍认为,虽然现行法律对“过劳死”没有具体的规定,但我们可以从规范合理用工以及死亡后果认定两个方面去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
一是对于工作时间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条规定:劳动者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第36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第41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二是对于工伤认定的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维权存在困难
彭珍珍说,因为缺乏法律上的准确界定,一旦劳动者发生“过劳死”的情况,家属进行维权存在一定难度。“从理论上讲,用人单位剥夺劳动者休息的权利,造成劳动者‘过劳死’的,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因工作造成死亡的,涉及侵权赔偿请求权和工伤赔偿请求权的竞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对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如果是因用人单位造成的工伤事故,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办理,即向政府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用人单位申请工伤保险待遇。
“如果死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死者的近亲属享有申请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但如何界定‘过劳死’是否属于工伤仍存在理论上的困难。如果死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死者的近亲属可以按劳务关系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民事侵权赔偿之诉,但法院认定‘过劳死’是否属于用人单位的责任也存在困难。”彭珍珍说。
随着“过劳死”现象的频发,彭珍珍呼吁,国家的相关职能部门应该尽快推动“过劳死”相关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从规范合理用工的标准、“过劳死”的认定标准、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详细的规定,为“过劳死”提供具有可操作性的救济途径,亦为司法机关提供明确具体的裁判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