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摘编
在当前公共安全风险治理中,本应作为权宜性举措的运动式执法被异化成政府的惯常选择。然而,对于引发运动式执法的诱导性机制,现有理论却未能给出充分解释。从法律经济学的双重博弈结构考察,该异化现象的制度根源在于行政科层对主政官员形成强激励、辖区公众对其形成弱激励,且二者的激励内容互不兼容。双重博弈下的运动式执法导致一系列违反法治的不良效应。应当着眼于双重博弈结构,借助主政官员激励结构的法律变革消除运动式执法的内在诱因。因此,应从以下方面着手进行改革:编制辖区治理目标综合评估绩效指标,优化行政科层的强激励效应;在治理绩效考核中引入公众参与,矫正辖区公众的弱激励主体地位;全面落实问责制的声誉惩罚,改变行政科层考课与辖区公众之间的强弱激励对比,确保行政执法回复到法治轨道上来。
关键词:公共安全;风险治理;运动式执法
——摘自西南财经大学法律经济学研究所所长吴元元论文《双重博弈结构中的激励效应与运动式执法——以法律经济学为解释视角》
我国公共资源加速流失的主要原因是地方政府同时行使公共资源收益权和行政执法权而导致保护公共资源的法律形同虚设。为保障执法的中立性和有效性,在上下级政府间配置公共资源收益权和行政执法权时,除了应遵循事务影响范围与行使监督权力的选民范围相一致、事务的重要程度与权力行使者的级别相匹配以及辅助性和正当程序等原则外,还应采取“两权分离”模式,建立两权分离机制。该机制的具体内容是:原则上应将收益权向上级政府倾斜,执法权向下级政府倾斜,并由上级政府保障下级政府的执法经费。在两权必须同属中央政府时,应建立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体系,将公共资源特许费交给公共资源基层管理单位实行专款专用,引进包括公共资源特许管理咨询委员会等在内的公众参与机制,并通过完善中央层面的横向制约机制来弥补纵向制约机制的不足。
关键词:公共资源;收益权;行政执法权
——摘自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肖泽晟论文《论遏制公共资源流失的执法保障机制——以公共资源收益权和行政执法权的纵向配置为视角》
司法是法治政府的重要保障,其机制是通过诉讼监督政府依法行政。但在目前中国的体制中,司法在意志方面和人、财、物方面对行政都具有从属性,因而不能发挥监督保障作用。尤其在意志方面,基于制度要求,司法机关在裁判案件时要适用行政法规和参照适用规章而无审查之权,司法机关实际成了行政意志的执行者而非政府与其他主体纠纷之间的裁判者。这种情形与宪法规定的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干涉的要求相悖。我国司法对行政的从属性有其历史的成因和特定的历史功能,在新中国成立初期及计划经济时期都发挥过特殊的作用,但是随着改革的深入和社会转型,特别是国家法律体系基本建成和法治政府目标的提出,司法对政府的监督制度的完善也就势在必行。
关键词:司法;法治政府;依法行政
——摘自中山大学法学院党委委员、法学教授黄建武论文《论法治政府司法保障制度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