罢免人大代表职务的法律设定与实际运用(一)

  在我国,人大代表既是法定的政治人物,依法由选区选民直接选举或由选举单位(下一级人大代表)间接选举产生,组成各级国家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参与管理国家事务、行使国家权力;又是特殊的公众人物,依法享有执行代表职务的特定权利和义务,是一定范围内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定代言人。因此,各级人大代表作为法定政治和特殊公众人物,其一言一行备受关注。尤其是人大代表一旦涉嫌违法犯罪或做出有悖公序良俗的事情,社会公众首先想到的是:“怎么能让这样的人当人大代表?”

  目前,我国有全国、省一级、设区的市(自治州)级和县(区)、乡(镇)五级人大代表270万左右。其中:全国人大代表依法不足3000人,设区的市(自治州)级、省一级和全国人大代表,加起来也不到20万人,而绝大多数是由选民直接选举的县乡两级人大代表,共有250多万人,其中乡镇人大代表占194万之多。如此众多的人大代表群体中,难免会出现极少数涉嫌违法乱纪或做出有悖公序良俗行为的“问题代表”,公众舆论就会特别关注:“这个代表什么时候会被罢免代表职务?”一旦该“问题代表”职务迟迟未能被罢免,一定会让不少公众难以理解。其实,现实中依法罢免人大代表职务不是一件简单的事、容易的事。笔者理论联系实践谈谈罢免人大代表职务的法律设定、程序操作及相关联的几个问题。

  

罢免人大代表职务的法律设定

  宪法和法律赋予“原选举单位”或“原选区选民”罢免代表权,是强化对代表监督的最刚性手段。从宪法第七十七条、第一百零二条到全国人大组织法第四十五条、地方组织法第三十八条、选举法第四十六条、代表法第四十七条均反复重申规定,各级人大代表受原选举单位或原选区选民的监督,原选举单位或原选区选民都有权罢免自己所选出的人大代表。

  依据宪法第七十七条和全国人大组织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罢免全国人大代表的主体是“原选举单位”,即选举他(她)的省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在人大闭会期间,其罢免主体可以是省一级人大常委会。同时规定,罢免案必须获得全体代表或常委会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被罢免的代表可以出席上述会议或者书面申诉意见。”“罢免代表的决议,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依据地方组织法第三十八条和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罢免省一级、设区的市(自治州)这两级人大代表的主体也是“原选举单位”,即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罢免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的主体则是“原选区选民”;同时规定也要“过半数通过”。

  选举法单列第十章“对代表的监督和罢免、辞职、补选”,从第四十七条到第五十一条,重点就罢免案的启动、操作程序等作出原则规定。原选区选民50人以上联名或原选区选民3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所属县(区)人大常委会提出对自己所选出的县(区)或乡(镇)人大代表的“罢免要求”。同时明确,“罢免要求应当写明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在选民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也可以书面提出申辩意见。”同时还明确,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专门委员会成员和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的代表职务被罢免的,其所担任的人大职务也“相应撤销”,并予以“公告”。

  

罢免人大代表职务的程序操作

  依据选举法对罢免人大代表职务相关条款的原则规定,罢免县乡两级由选区选民直接选举的人大代表,笔者认为应注重依法把握下列关键环节:

  首先,原选区选民依法联名书面提出罢免要求这一环节是必要前提。罢免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的唯一法定提出主体就是“原选区选民50人以上(或乡级30人以上)联名”。也就是说,如果没有原选区选民依法联名提出罢免要求,罢免县乡两级人大代表是无法启动程序的。笔者认为,法律之所以这样设定,是在遵循选(举)罢(免)一致原则的基础上,对选民选举权的尊重和监督权的保障。

  对于由原选区选民主动要求罢免其选举的代表,其书面罢免要求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是罢免要求要“书面”提出,并“写明罢免理由”,这法律的明确规定。至于罢免理由是否充分,法律没有设定情形。从理论上来讲,只要选民认为自己所选出的代表不称职或不能为其代言,就可以联名提出罢免要求;也就是说,只要选民依法联名要求罢免自己所选举的代表,不管理由是否充分,所属县级人大常委会都应该依法启动罢免审查程序。然而,笔者认为:法律虽然没有设定罢免代表所需要的具体理由,并不意味罢免要求可以很随便写出理由;因为,充足的罢免理由是罢免要求能够获得“过半数选民”认同的关键,这才是罢免的目的。从现实情况来看,罢免理由主要有涉嫌违法犯罪、违反党纪政纪、有悖公序良俗行为、侵害原选区选民利益、不称职等。

  二是罢免主体必须合法真实。罢免县级人大代表需要本选区选民50人以上联名,罢免乡级人大代表需要本选区选民30人以上联名,人数要超过法定下限。一般情况下,罢免的提出是一人领衔提议、其他人附署签名。笔者认为,选民联名书面提出罢免要求,可以采用“报告”(关于要求罢免……人大代表职务的报告)形式。为便于县级人大常委会相关机构审查,罢免要求的内容应包括罢免对象、罢免理由、领衔人和附署人签名(或按手印)等;除此之外,还应列出联名人的基本情况信息,包括:性别、出生年月(或身份证号)、住址、联系电话等基本信息,以便审核。如果出现联名人信息模糊或不清等,极易造成罢免要求受阻。如早在2010年的杭州市下城区选民罢免代表案,就几经反复。一开始,市民张建中起因与民企老板赵之毅的“个人恩怨”,发起了对赵之毅下城区人大代表的罢免案。下城区人大常委会在首次受理张建中发起的64人联名罢免要求时,由于联署人没有可供核查的联系方式,被退回补充材料。张建中补充材料后再次提交下城区人大常委会受理。下城区人大常委会相关机构经审查核实,以64人中是赵之毅所在选区的选民不足50人以上的法定联名人数为由,驳回了张建中等64人的选民罢免代表案。

   (作者单位: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大常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