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挥司法对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保障功能

    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是金融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保障,是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协调、快速、高效发展的基础条件之一。围绕金融生态环境建设,人民法院应提升司法理念、创新司法观念,提高金融审判业务水平,充分发挥司法对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能动保障功能。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在这方面做得就很好。

    一是树立生态文明建设大局意识,提升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司法理念。金融生态环境建设是生态文明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包括硬、软环境建设。在软环境中,司法环境建设的地位尤为凸显。良好的司法环境建设需以提升司法理念、创新司法观念、提高司法能力为重点。人民法院应把握金融生态环境建设之司法的能动与谦抑、积极与消极的辩证统一。在司法思维上,要变单纯的司法部门思维为谋划国家整体利益的思维,自觉将金融审判工作融入到金融生态环境建设中;在司法定位上,要变被动接受为主动服务,自觉将司法审判工作作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一部分,并将二者有机结合;在司法方法上,要变“就案办案”为“案结事了”,追求金融纠纷案件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实现金融审判对金融业发展的导向功能。

    二是搭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司法专业平台,回应金融发展需求。随着金融业的蓬勃发展,标的额大、专业性强、权责关系复杂的金融纠纷不断出现,需要由法院系统内设立专业的金融审判庭来及时、准确处理金融纠纷案件,以回应金融发展需求,促进金融业健康、有序发展。金融审判庭的构建依赖于以下两个基本条件:一是金融审判队伍的专业化、精英化。此条件的实现,除法院自身配备、培养外,需加强与有关科研机构、高等院校、金融协会等的合作,实现现有人力资源共享和建立专家型金融审判队伍的教育培养机制。二是案件审理机制的高效化、规范化。此条件的实现,需根据金融案件的基本特点,建立健全繁简分流、程序规范、运行高效的案件审理模式。

    三是适应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延伸司法功能,指引金融风险防范。在金融生态软环境建设中,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金融审判的延伸功能,关注金融纠纷所面临的市场、法律风险和其他风险,深入调研制约金融业发展的瓶颈,发现导致金融风险的认识性、操作性、制度性、体制性问题,并及时反馈,为金融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查堵漏洞、防范风险提出司法建议。还要不断强化与金融监管部门的沟通联系,发挥审判数据导向功能、典型案例指引功能和金融风险预警功能,定期相互通报最新动态,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为金融机构开展风险评级、防范金融风险提供重要依据。

  (作者为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