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办人情案?没门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从制度层面彻底为人情案划定了“红线”和“禁区”。

  此《规定》一出,引来社会各界一片赞誉。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周光权告诉记者,《规定》是从中央顶层设计方面彻底断绝了“司法案件”潜规则的后路,为防止司法干预构建了良好的“防火墙”与“隔离带”,为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划定审判禁区

  

  老张是一名退休的某法院院长。虽已退休多年,他仍对于人情案、关系案深恶痛绝。

  “基层法官在审判时最头疼的就是领导批条子。”老张说。

  据老张回忆,当年他任院长时,就经常收到领导批的条子,这样的条子虽然很少有明确指示怎么判案的,但是对于主审法官来说却会有极大的干扰。比如,领导会透露给法官,XXX公司是本地税收大户,XXX是谁的亲属等等。

  这样的批示、指示或是暗示,对一线审判法官造成极大的困扰。

  老张就遇见一次比较尴尬的事:两位上级领导分别为原告被告做了批示,要求“依法办案”。有多年法官工作经验的他,明白内中含意,令他头疼不已,最后不得已向两位上级领导如实汇报,依法审判。

  老张表示,像这样的事情不是开玩笑,一个焦点案件有多个批示,甚至一位领导分别为原告被告批示都有发生,这些都极大破坏了司法公正与法院人员的公平审判态度。

  周光权则是直言不讳:“这样的行为,在之前就是领导干部以权谋私的重要手段方式,是我国司法工作的毒瘤,必须铲除,长此以往必将给党和国家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

  周光权曾做过的一项研究表明,在我国发生的刑事冤假错案中,有高达90%以上都存在刑讯逼供行为。“有没有想过,为什么司法机关要刑讯逼供?这其中不乏有权力干预司法的现象存在,受到干预的司法机关办案人员只能想尽一切办法去寻求符合领导意图的违法证据,以致恶性循环。”周光权说,“《规定》的出台,解决的就是现实中存在的领导干部以个人名义甚至以组织名义过问具体案件、以权扰法,左右司法机关正常判断和决定的现象。《规定》的出台,就是在给司法机关撑腰,使其能够依法独立办案。”

将《规定》落实是关键

  

  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汤维建表示,司法干预记录制度从本质上来说肯定是件有利于司法公正的好事,可是关键在于怎么落实的问题。

  有关司法干预的行为,谁记录?怎么记录?谁敢记录?都是必须去解决的问题。

  “一项制度固然从出发点都是好的,关键是怎么落实,用什么样的方式手段保证其落实。”汤维建说。

  汤维建告诉记者,中国司法审判环境下的司法干预往往不是来源于外部,恰恰主要的压力是内因。

  “一个司法系统外的领导与一个司法机关内部领导‘打招呼’‘批条子’,给予司法人员的压力是完全不一样的。”汤维建说,“也就是说,许多司法干预都是通过司法机关内部行政化起作用的,办案人员面临的压力往往不是直接来自于外部领导干部,而是内部主管领导,对于主管领导授意他们不能不重视也不敢不重视。毕竟,办案人员未来的升迁、日常的工作安排都摆脱不了主管领导的管辖。因此,这样的授意更有‘杀伤力’。”

  而本次出台的《规定》明确表示,“司法人员主管领导授意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将依纪依法追究主管领导责任”。

  这将对包庇“暗箱操作”的司法干预给予有力的回击,给司法人员勇敢记录司法干预行为一针“强心剂”。

不管明示暗示都应记录

  此外,本次《规定》还进一步明确了司法干预的形式与范围,这在一些专家学者们看来十分必要。

  周光权告诉记者,在实践中领导干部干预司法公正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不仅仅是“批条子”,还有听汇报、打招呼、作暗示等等,既有书面干预也有口头干预,既有明确的干预指示,也有暗示、模糊的干预,既有以权谋私的干预,也有基于维护社会稳定等公共目的的干预。而这些形式的干预都是应该坚决杜绝的。

  根据《规定》,不管哪种形式的干预,都要全面、如实记录,全程留痕。这是保证《规定》实施的基础与关键。

  “批示等书面干预,痕迹明显,有据可查,而电话、口头等干预,如何做到全面、如实记录?这些问题确实还有待完善与探讨。”周光权认为,可以赋予司法人员通过录音,事后及时、完整记录等方式,保障记录的全面性、客观性的权力。

    “除此以外,想要彻底解放司法办案人员的包袱,还要解决司法人员因情面原因或者害怕遭到打击报复等原因不敢或者不去记录的问题,这其实是个双方面约束的问题。”周光权说。

  一方面,要保护如实记录者受法律和组织保护,司法人员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遭受免职、降职、调离等处分;另一方面,同时也要明确司法人员不记录或不如实记录的,予以相应处分。

  因此,周光权建议,要建立专门的记录制度,至少要设立两人以上专门人员负责监督记录问题材料,互相监督,记录档案的收集和管理上具有独立性,并对全面、如实记录的司法人员予以表彰。此外,干预记录应由司法机关内部的案件管理、监察部门统一管理,非经法定原因并经法定程序,不能更改、销毁。

  “如果这样,全面、如实记录的氛围形成后,必将对领导干部插手案件形成巨大威慑力。”周光权说。

应防止新干预手段出现

  此外,汤维建认为,在《规定》出台后,公开的司法干预行为必将减少,但是,也要防止其他新形式的司法干预手段出现。

  据汤维建介绍,本次《规定》明确指出,为了地方或者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也视为违法干预。但是如何界定此种行为,这种行为谁应该去记录还应明确。

  汤维建告诉记者,比如座谈会、研讨会等行为,从形式上看,似乎不是领导干部个人干预,动机上看,其出于公心而非个人私利,因此具有很大迷惑性。但这一行为对司法公正的破坏,有时并不亚于领导干部出于私心对案件的干预。虽然《规定》将这一情形明确纳入违法干预范围,十分必要,但是如何执行也十分关键。

  “本次《规定》中明确,如发现这样的行为,党委、政法委按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通报,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开。但是,谁来负责公开,谁来监督公开行为还有待落实。”汤维建说。

  汤维建认为,司法干预以及司法公正问题仅靠自律是不可能解决的,依照社会发展的规律来看,要想做到司法公正首先应该做到司法公开。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只有向全社会公开司法进程才能从根本上减少暗箱操作的可能性,形成良性的司法监督机制,使得领导干部不愿干预司法、不敢干预司法。

  因此,汤维建建议,从未来看,还应加快构建司法公开制度,使司法机关必须依法公开司法进程,加大社会监督力度,只有这样才能真正维护我国的司法工作,真正维护法律的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