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干预留痕 配套机制是关键
伴随两办关于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的规定,中央政法委近日出台印发《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为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也划定干预“红线”,明确相应责任追究,确保司法人员能够依法独立公正办案。
借此,行政权力的傲慢、任性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干涉司法活动的行为都被明令禁止,司法活动独立性得到最彻底、最大化的保护。但司法活动如何实现有效监督,又如何防止行政干涉及司法内部权力的干预,留痕的配套机制构建都可谓关键。
亟须实现司法人员记录独立化、规范化。两办关于行政权干涉司法活动以及中政委关于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相关规定,明确了具体承办的司法人员进行记录的权力和相应职责,然而对于承办人员记录的独立性和规范化却并未明确,就记录的具体行为而言,单张纸条、单份字据的写录和案件整体进程的日志式全程跟进显然不能等量齐观,在实现记录的规范化和实现保护承办人员权益之间实现最大公约数,显然还需具体政策落实。
还需界定监督、追责与干涉的界限。囿于刑事责任的认定、违纪责任的界定以及舆论认定的区别,纪检机关对于涉腐官员的违纪责任、舆论对于贪腐官员违规所得和司法机关对于违法犯罪的最终界定往往出现差池,此刻的舆论监督和纪检监察不免对司法机关形成压力。但我们不可轻易将这种认知差异转化为干涉,更多的,我们还需要通过司法文书的释理说法、通过司法机关的全程信息公开,从而实现社会监督和检察权、审判权独立运行的价值公约最大化。
记录机制破题比点题重要。无论是防止行政权力干涉司法活动还是防止司法内部的权力干涉,规定都要求司法人员如实记录并向党委、政法委进行通报。由此问题便随之而来,司法人员应向何级党委、何级政法委通报?又应在何种范围内进行通报?通报之后又如何能够取得司法人员的信赖、如何能够保护相关司法人员的权益?相关忧虑不免现实,但又都超越两办及中政委规定的内容,亟须具体保护和相应追责的细化,否则难免司法人员为了切身利益而将记录责任矮化、虚化。
可见,司法干预留痕的相应初衷虽好,但还需配套机制落实。这种机制的建设出发点首先应构建在“权让于法”的理念基础之上,具体运行均应构建在司法独立运转的机制中,而最终的追责依据也离不开司法活动的公开和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