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黄廉熙:P2P网贷纳入监管 推动互联网金融立法
本报讯(记者杜涛欣 李张光) “加强风险控制对于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而言至关重要。我们认为,风险控制应建立在监管部门、产品发行机构、投资者,乃至社会各界及新闻舆论共同联动的基础上,形成多管齐下的风险控制机制。”3月12日,在北京出席全国两会的全国政协委员、浙江省天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黄廉熙告诉民主与法制社记者,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仍然处于监管的灰色地带,出台监管法规对于金融创新、金融健康有序发展至关重要。
近年来,互联网金融得到了快速发展。在实施金融创新、打破传统金融业垄断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不可忽视的是,在我国现有的金融监管体制下,互联网金融企业及互联网金融业务(例如常见的P2P网贷平台等)仍处于缺乏监管的“灰色领域”,对投资者而言存在极大的风险。
黄廉熙认为,一方面是风险控制能力弱。P2P等互联网金融还没有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无法共享相关信用信息,也不具备类似银行的风险控制、合规审查和清收机制,容易发生各类风险问题。
另一方面是监管力量弱。互联网金融在中国处于起步阶段,还没有实施有效的监管和约束,缺乏准入门槛和行业规范,整个行业面临诸多政策和法律风险。
同时,目前互联网金融信用风险大,由于我国现阶段信用体系尚不完善,互联网金融的相关法律还有待配套,互联网金融违约成本较低,容易诱发恶意骗贷、卷款跑路等风险问题。
从公开的数据看,2013年倒闭的P2P平台76家,2014年1至8月倒闭63家。截至2014年8月,全国尚在立案侦查的P2P平台超过30家,使得大量公众投资者遭受重大损失。
“尽管监管部门对互联网金融行业越来越重视,其中银监部门多次在各项会议上提出了对互联网金融业务和产品的监管原则与限制性要求,但相应的监管法规尚未出台,具体的监管部门、监管方式、强制性业务规范性要求以及对应的罚则等均尚未在法律法规层面确立。”黄廉熙说。
黄廉熙呼吁,尽快出台监管法规,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主体、监管对象、监管手段和监管内容、业务标准、法律责任等作出详细规定,以构建整个监管体系,做到有法可依。监管规则的出台也可使民众投资者充分了解互联网金融业务的详细内容与操作规则,对形成良性的金融秩序有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