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地方立法一哄而上“大跃进”

全国人大代表、湖南省检察院检察长游劝荣:

此次立法法修改,赋予了所有284个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这会带来三个方面的好处:一是进一步扩大了地方立法权,有利于调动地方立法的积极性,解决了改革过程中“基层探索”于法有据的问题;二是有利于地方政权机关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改革发展中碰到的问题;三是通过地方立法的实践,对地方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以及人民群众是一个很好的法治教育和法治实践活动,有利于提高全社会的法治观念和法治意识。

我们在肯定赋予设区市立法权的同时,应当看到,立法是一个很严肃的事情,是一个国家治国理政的最高形式、最重要的手段和方法,因此是一个政治性、法律性、政策性、专业性很强、要求很高的工作。

为了保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保证立法质量,要防止地方立法一哄而起、一哄而上,造成地方立法“大跃进”的局面。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并且在不断完善之中,当前和今后的主要任务是保证宪法和法律的有效实施。地方政权机关应当把主要精力放在保证和促进宪法和法律的实施上来。

立法法在赋予设区市地方立法权的同时,也对其立法的权限、范围和程序做了严格的限定,保证不被滥用,规定只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为保证284个设区的市能够循序渐进展开立法工作,立法法修正案草案规定,设区的市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具体步骤和时间,由所在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综合考虑该市的实际情况后再确定。

有人认为“城乡建设与管理”这个概念很宽泛,可能导致地方任意解释随意立法。立法法修正案草案已规定,设区的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不能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此外,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后,还要报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才能施行。

为保证地方立法质量,我有四点建议:一是地方的经济社会发展对立法确实有需求才进行立法,不能为了立法而立法;二是立法机关要提高立法者的能力和水平,加强对人大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教育,提高立法的能力和水平;三是加强地方立法工作机构和立法专业队伍建设,形成一支政治强、业务硬的高素质队伍;四是加快跟立法法衔接的相关立法制度的建设,以保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原则的贯彻,保证地方立法质量。

(本社记者邓益辉综合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