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法可成为独立法律部门

国防类法律是国家政治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国防立法应当是国家立法最重要、最核心的内容之一,国防法律制度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之中,具有极其重要的法律地位和特殊作用。

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以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既需要国家全面加强立法,完善具体法律法规,也需要不断丰富完善相应的法律部门。为此,本文建议将国防法增设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第八个法律部门。

2011310日,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主要由七个法律部门构成,即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社会法、刑法以及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这在中国社会主义立法史上是一个重要里程碑,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逐步走向成熟的重要标志。

国防法是指国防类的法律规范,包含国防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关于国防类的法规性文件和规范性文件。国防法调整国防和武装力量建设以及战争活动中发生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国防法的调整对象和范围不仅具有特殊性和广泛性,而且具有鲜明的国防属性,与其他法律部门调整范围存在本质区别,是一个比较系统、相对独立的法律部门。

我国《宪法》《立法法》等确立了现行国防立法体制。我国国防立法的主体具有多样性、多层次性和系统性,这是国防类法律部门的显著特征之一。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拥有国防立法权,制定并颁布关于国防类的宪法条文和法律。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中央军委制定军事法规,并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享有国防立法权,在实践中,往往二者联合承担国防类法律、行政法规的起草和审查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与中央军委各总部可以单独或者联合制定国防类规章或者联合规章。中央军委各总部、军兵种、军区、武警部队可以制定军事规章,也可与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军事行政规章。拥有立法权的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性国防类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

现行国防立法体制决定了国防类的法律制度具有多层次性、系统性以及全面性和相对独立性,具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法律部门的构成要件特征。

将国防法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法律部门,是国防法律制度发展的客观反映与必然要求。

首先,《国防法》在中国特色国防法律部门中发挥基础骨干作用。法律部门能否建立的判断依据,是看其法律部门中基本、主要的法律是否已经具备。《国防法》在现行国防类法律体系中,具有独特的法律地位和基础性骨干作用。将《国防法》作为国防类法律制度的龙头法,可以与其他7个法律部门的龙头法对应,这是国防法成为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法律部门的显著特征之一。此外,《国防动员法》《国防教育法》《人民防空法》《武警法》等一系列国防法逐步颁布实施,标志着国防法的主要法律已经具备,可以作为独立法律部门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次,国防法已经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内容。我国军事立法已取得巨大成就,大量适应实际发展需要的军事法规已经出台,例如:《兵役法》《现役军官法》《预备役军官法》《军事设施保护法》等,以及《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中国人民解放军队列条令》《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等。我国已经形成一个以宪法为母法、国防法为龙头、其他国防法律法规为主体,涵盖国防领导体制、国防动员、国防经济、国防科技、国防教育、兵役制度、人民防空,以及武装力量建设、战备训练、军事勤务、军费管理、军事设施保护、政治工作、行政管理、后勤保障、维护军人合法权益等等各方面。

再次,国防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国防类法律是国家政治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国防立法应当是国家立法最重要、最核心的内容之一,国防法律制度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之中,具有极其重要的法律地位和特殊作用。

法律体系的一个法律部门是否成立,不仅取决于其调整的社会关系和立法体制,也取决于立法实践发展的状况和社会客观现实的需要程度。

总之,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不断发展完善,从立法体制、立法特征和立法实践上看,相对而言,我国国防法立法发展比较迅速,法规体系比较全面,法规作用成效显著,可以优先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第八个法律部门,以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以及法治体系,夯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本文有删节,作者单位:西南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