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众路线与司法务实
“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是群众路线的基本内涵,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与三大法宝之一。群众路线具体到司法工作中,必须进一步加强司法务实。只有求真务实、真抓实干,才能担当起定纷止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任,才能克服司法领域中的形式主义。结合当前人民法院的工作实际,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加强司法务实。
提高审判质量。人民法院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采取措施以提高审判质量:正确区分不同法律规范性文件的层次与效力,准确适用法律;在审理新类型民事案件时,要注重探索,讲求社会效果;要注意及时总结经验,加强对民事审判质量工作的具体指导;进一步提高民事裁判文书的质量,重点是加强民事裁判文书的说理性和公开性;强化程序意识,深化审判方式改革。没有程序公正,当事人的诉权本身就得不到保障,也就谈不上实体公正的问题。深化审判方式改革,仍然要抓住公开审判这个重心,强化庭审功能;针对不同案件的具体情况,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探索采用简便、快捷、灵活的办案方式,实行繁简分流、对审判资源合理配置,尽力在法定审限内审结案件。
重视并做好司法统计工作。司法统计工作是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是人民法院掌握审判工作情况、评估审判运行态势、总结审判工作经验的重要依据,是人民法院实现科学决策、科学管理的重要手段。加强司法统计工作对于人民法院更好地把握工作全局、推进法院工作、促进科学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了进一步发挥司法统计工作的职能作用,必须加强司法统计基础工作、强化司法统计分析、拓展司法统计成果的综合利用、建立司法统计数据公开发布制度。尤其注重数据的真实可靠性,切实防止数据造假,避免数出多门、相互矛盾。这是反对形式主义的必然要求,也是实现人民法院司法统计工作的科学化、客观化、规范化、信息化和效益最大化的基础性工程。
“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调解所具有的增强凝聚力、传承道德价值,以及协调法律与公序良俗的特殊作用,是判决所不能替代的。但是我们也必须认识到,调解具有自身特定的适用条件和范围,不能片面追求调解率。调解与审判都是解决纠纷的手段,不存在孰高孰低的比较关系,更不是孰优孰劣的对立关系,而是相互补充的关系。如果片面追求调解结案率,实际上是舍本逐末,不利于平等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也不利于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健康发展。
司法改革须准确回应人民群众司法需求。我国长期以来的司法改革实践证明,凡是符合人民群众根本司法需求的,改革措施都具有持久的生命力;凡是误读甚至背离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的改革措施,则难以实现预期的改革效果,甚至这些改革措施成为之后司法改革的对象。一般认为,人民群众司法需求有3个层次:法律意义上的权利保护需求、社会意义上的纠纷解决需求和哲学意义上的公平正义需求。在新的形势下,围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目标和“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主线,人民法院在探索具体的司法改革措施时,必须尊重司法规律,以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司法问题为重点,切中司法实践中的问题,准确回应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逐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