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曙光:民企如何免于司法恐惧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依法平等保护非公有制经济 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旨在为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意见》要求依法维护公开平等的市场交易秩序,平等保护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确保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受到平等刑事保护,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依法宣告无罪等等。

这是最高院首次发布保护非公有制经济的指导意见,也被外界视为两个“非公36条”的延伸。2005年,国务院首次以中央政府文件的形式出台《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2010年,又在原有基础上出台《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二者合称为保护非公的两个“36条”。只是,具体落实与文件要求存在较大差异,甚至被称为“一纸空文”。

最高院出台《意见》保护非公有制经济的意义何在?其具体成效将会如何?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常务副院长李曙光教授认为,《意见》主要针对司法审判实践中的具体问题,比如民企和国企地位的不平等,旨在解决司法诉讼领域的平等问题。“审判平等能够发挥底线作用,给非公经济一个稳定可靠的预期。”

李曙光曾多次参与“非公36条”的意见研讨,在看他看来,“非公36条”的核心是解决市场准入问题,而最高法的《意见》属于司法层面,与非公36条有一定延续性,更主要是为了落实三中和四中全会关于保护非公有制经济的决定。

“三中全会的多项改革涉及非公领域,四中全会并没有一一对应,很多方面仍停留于原则性规定,所以,需要法律具体细化落实。”李曙光说,司法领域主要就体现在主体地位是否平等,法律适用是否平等,量刑标准是否平等,程序过程是否平等。

在司法实践中,非公经济受到不平等对待较为普遍。比如,劳动争议中,司法会“自然”认为民营企业老板有问题,是黑心企业,更多时候会站在“弱者”一方。知识产权对于民企的资产保护比较弱,国有企业就会以商业秘密等理由保护更为严格。破产清算过程中,有一些民营企业会被国企以很低的价格买走。而这些也是此次《意见》单条重点指明的领域。李曙光指出,这是第一稿,重点解决突出领域的问题,以后还会继续深化,比如扩展到互联网、物流等领域。

对民营企业家的刑事司法保护也是《意见》的重点。比如,同样的行为民企负责人的量刑就比国企负责人要重很多。而在《意见》出台过程中,李曙光介绍,民营企业家反映较多的就是“轻易抓人”。

不平等对待不是个别现象,这与现有体制密不可分。李曙光分析,首先,国企受到地方政府保护,地方利益会掺入司法之中,影响审判结果。其次,司法本身也存在观念上的桎梏,法官也可能会带着有色眼镜。

所以,对于《意见》到底能否发挥作用,李曙光持审慎乐观态度。“非公有制经济的保护最终依赖于大环境的改变,法院只能起到基本的司法保障作用。百川汇海,不可能通过司法这一川就形成大海,特别是涉及非公企业与地方政府的案件,现在设立巡回法庭等,可能一定程度能突破地方利益枷锁。”

在李曙光看来,《意见》对于非公经济的保护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无论宪法规定的保护私有财产还是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决定,大多停留于原则性规定,缺乏可操作机制,《意见》的出台意味着在司法系统有了具体的“抓手”。审判中可以援引《意见》规定,当事人也能据此监督司法审判,“在实践中的效力比文件更实在一些”。

第二,《意见》虽然不免有口号之嫌,但也有一些实际制度举措,比如支持和推动非公有企业人士担任人民陪审员,发挥商会、行业协会等组织的作用等,一定程度上可以保障民营企业家的参与,对量刑不公等形成制约。

第三,当前的司法改革大潮,给加强民营企业家司法保障提供了机会。比如,一旦建立起庭审为中心的司法制度,地方政府(公安等部门)对非公经济的不公对待就会受到很大制约,乱抓人等现象会在法院得以纠正。

如何保护非公经济,民营企业家又如何免于司法恐惧,关键还在于个案的具体落实。李曙光表示,《意见》实施效果如何,是否会陷入“非公36条”的困境,还需要观察。

(据财新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