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巡视条例要完善“推动问题解决”的规定

巡视重在发现问题,找出“老虎”与“苍蝇”,但最终目的不是晒问题,而是解决问题。充分发挥巡视作用,推动问题得到更好解决,需要进一步完善巡视意见反馈、巡视整改等方面的规定。

第一,完善向谁反馈的规定。巡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巡视组向被巡视地区、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反馈巡视期间了解的情况和问题。十八大后的一个新做法是不仅向被巡视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反馈情况,而且认真地向被巡视的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进行反馈,即在向其反馈时,着重强调他作为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原原本本地向他通报巡视的有关情况,同时要求他切实担负起整改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管好班子、带好队伍。这种单独向“一把手”进行反馈并强调其责任的做法,抓住了问题的有害,值得补充写入巡视条例。

第二,增加怎么反馈的规定。巡视条例只规定要反馈,没有规定反馈的细节。十八大以来,巡视反馈直指问题、不说套话、不唱赞歌,对典型问题点名通报,体现了巡视工作的严肃性与震慑性,这种好的经验做法也值得经过提炼概括后写入巡视条例。

第三,完善报告整改情况的规定。巡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被巡视地区、单位应当自收到巡视组反馈意见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通过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并且自整改方案报送之日起12个月内报送整改情况报告。”这里仅要求“被巡视地区、单位”报告有关整改情况。十八大后的实践则要求“双报告”,即不仅要以党组织的名义报告整改落实工作的情况,主要负责人还要报告履行第一责任和组织抓落实的情况。这种“双报告”,有利于强化一把手的整改责任,是推动解决问题的重要举措,也有必要写入巡视条例。

第四,完善公布整改情况的规定。巡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除特殊情况外,被巡视地区、单位应当将整改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布。这里所说的“特殊情况”不明确,十八大以来的实践是除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外,都要求公开,这种创新符合党务公开、党内民主的要求,值得巡视条例吸收。此外,“一定范围内”带有模糊性,宜在修订时进一步明确与扩大。王岐山书记多次强调,整改情况在党内通报的同时向社会公布,接受党内、群众和媒体的监督。十八大后的巡视实践也是按此要求开展的。同时在党内与党外公布巡视整改情况,即“双公开”,有理论依据、政策依据、实践基础,有利于加大巡视对象整改压力与动力,强化社会对整改的监督,增强整改实效性,可以也应该写入巡视条例。

第五,明确规定优先办理巡视移交事项。巡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有关党组织、机关、部门收到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移交的办理事项后,应当按照规定时限办理并将办理情况和结果书面反馈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十八大后,王岐山书记多次明确要求,有关部门要优先办理巡视移交的问题和线索。2013115日,中央纪委副书记张军、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在做客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详解中央巡视工作时也强调了这一点,并特别指出,1028日中央纪委立案调查的原贵州省委常委、遵义市委书记廖少华严重违纪违法案,就是巡视中发现,移交中纪委后优先办理的案件。有鉴于此,加之巡视受到社会各界高度关注,建议根据十八大后的新形势、新实践,将“按照规定时限办理”修改为“按照规定时限优先办理”,这有利于及时回应社会各界对巡视的关切,强化巡视的震慑作用。

(作者系湖南省湘西州委党校廉政法学与廉政指标研究中心主任、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