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提前下班发生交通事故 可否认定为工伤?

俞先生是一家企业的食堂职工。前不久的一天下午,他因为家中临时有急事,并且本职工作已完成,于是没有向食堂主任请假,就提前1个小时回家了。可在回家途中,他被一辆带人违法骑行的电瓶车给撞了,导致左脚外踝关节严重骨折,目前正在治疗中。那么,俞先生没有办理请假手续提前下班,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可以认定为工伤吗?

解析:

俞先生在没有向所在企业管理人员请假的情况下,擅自提前下班的行为违反了企业劳动纪律,应当接受企业的相应处理。但是该违反劳动纪律与是否构成工伤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与此同时,《工伤保险条例》还规定“职工符合本条例第14条、第15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因此,只要俞先生没有故意犯罪或酗酒、自杀等情形,因下班途中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伤,即便是擅自提前下班回家,仍然可以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