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津市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实施
本报讯(记者李晓玲) 2015年1月1日,《天津市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正式实施,填补了天津市立法空白。“《天津市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与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共同形成我市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法制保障。”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高绍林对立法背景和特点进行了介绍。
近日,天津团市委、市预青专项组在天津礼堂召开贯彻实施《天津市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动员会。团市委作为市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专项组组长单位始终把预防条例立法工作作为服务广大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助推法治天津、美丽天津建设的重要举措,在市人大内司委、法工委的支持下,在市委政法委、市综治委的帮助下,经过不懈努力,于2014年11月28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14次会议全票通过了预防条例,并确定于2015年1月1日实施。
据悉,团市委和市预青办将就贯彻落实预防条例开展以“两法两例”知识竞赛、用法“微”展示活动、未成年人法制公开课进校园、进社区等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以推进“重点青少年阳光助力工程”、青少年事务社工队伍建设、“面对面”活动、“12355未成年人综合服务平台”功能拓展为内容的重点未成年人群体犯罪预防工作,从落实依法预防的各项制度、加强基层预青工作力量、举办未成年人法制教育论坛等方面积极推动未成年人法制教育工作责任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