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应跳出字面看本意

    从“普天之下莫非王土”衍生出来的人头、田地农赋到商业社会的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品目,税收一直是国家财政的重要来源,而在宏观调控机制下更承担起经济发展的杠杆作用,因此作为税收领域“母法”的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对其解读不应囿于字面,更应跳出字面看本意。

    正如该法第一章第一条中修订所展示的一样,“推进税收治理现代化”可谓本次修订的高度概括。同是税收的征收行为,现代化与过往区别何在?这显然不能用简单的修订词汇来罗列,但简言之,其特征无外乎法治化、去强权化以及时代化。

    税收法治化从宏观层面不仅展现在条文增加“根据宪法”的权力渊源前置表述,也在于税收法定原则的再次确认,“国家税收的基本制度由法律规定”不仅是对税收法定原则的呼应,也切合了立法法的明文规定,更与近期立法法修订所谋求的税收立法权收归中央不谋而合。而究其根本,不仅是落脚于国家税种及税法的统一,防止经济政策出现偏移,也在于防止地方滥用税收立法权导致与民争利。

    从微观层面,此次修订不仅将“滞纳金”更名为“税收利息”,从而与行政强制法中的滞纳金概念进行区分,借此体现出两部法规不同。同样,此次修订也将“偷税”改为“逃避缴纳税款”,这并非只是词眼变化,从法理角度而言,“偷”应建立在财产权属于他人基础之上,在财产所有权尚未转移之际,用自己口袋中钱是无论如何都难以构成趁人不备的窃取。但管中可以窥豹,偷税概念的确立,实际意味着财产所有权的国家本位推论,或财产所有权的先入为主,这显然有违法治原理。

    税收机关去强权化也是本次修订亮点之一。草案取消先缴税后复议的规定;对于申报有问题的,给予纳税人“修正申报”的机会;对于纳税人主动认错补缴税的,税务机关视情况可以减免相关的税收利息;对于纳税人经营困难的,还完善了配套的延期、分期缴纳制度。种种修订细节不得不说展现出了温情与人性的一面,更映射出税收去强权化,从家长式的暴力征收向平等式的协商方式转变。

    同样,任何一部法律法规的修订,都离不开社会关系调整范围的转变,因此该法修订现代化也具时代性。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商务关系呈现出前所未有的扁平化及个体中心,以往围绕企业为税收主体的经济时代已然变化,自然人的纳税主体正在涌现,忽略个人纳税人的存在,必然造成国家财税的巨大损失。因此,通过施行统一的纳税人识别号制度,能够有助于政府掌握纳税人的收入信息,更吻合经济现实,切合税收征收下沉的发展方向。

    因此,如果囿于修订的字面阐述,不免忽略立法背后的本意,忽略税收法定原则,忽略税收机关去强权化,忽略立法的时代性,最终被一叶遮目,看不到税收现代化的发展方向以及其背后的法治进步和权力禁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