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如何弥补那些残缺的法定权利

深圳市政府20141229日“突袭式”推出的车辆“限购”政策,随着时间的推移争议并未平息,反而愈演愈烈。14日起至111日,深圳限购令之前尚未上牌的一手车与二手车进行公证,场面堪称春运。而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和中国汽车流通协会分别罕见提出了反对意见。

此前,深圳曾多次声称“不会限购”,但绝大多数市民想不到,从消息公布到政策实施仅短短20分钟。作为旨在“防堵治霾”的公共政策,在城市对车辆进行“限购”,这本身是一个中性、可供各方共同探讨的公共话题。民众对于这个政策不应采取天然抵触的态度,毕竟,在必要的情况下,为城市牺牲一部分权利是所有市民应尽的义务。同样,管理者也不能自然而然地夸大政策的积极作用,忽视其可能带来的权利侵犯,不能认为这个政策合适于所有城市,轻而易举地将本是“双刃剑”的政策转化为带有法律性质的政府规章,即限购令。

需特别强调的是,限购令首先将直接影响到市民对“物”的平等取得、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没有“指标”的市民将无权在该城市购买并使用小客车,而有车市民及车商将车自由出售的权利也将或多或少受到一些影响。这就可能与法律所赋予市民的物权相冲突。再者,还将间接影响到市民自由选择交通工具的平等出行权。

我们必须承认一点,在客观上,限购令的存在给市民之间带来了人为的不平等。凭什么因为购车有先后,就可以在市民之间产生是否有权占有车的差异?凭什么摇上号的幸运者就可以获得其他人所没有的优先权?如果这些不平等是因城市客观条件所必须产生的,那么我们该如何弥补那些残缺的法定权利?

要回答这些问题,就需要回到法治的视角。立法法修正案草案规定,“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虽然相关草案还正在审议中,但这显然是大势所趋。因此,一个地方政府要发布限购令首先就需要有上位法的依据,至少也须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通过当地《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地方性法规,给政府明确授权。否则,就将失去法律上的正当性。

其次,限购令还须有着程序正当性,须最大范围内听取各方意见,最大限度内尊重各方利益,达成最多的共识。即使为了公共利益,在必要的时候,要剥夺部分群众的某些权利,也需要通过科学、民主、有说服力的决策机制。最后,限购令还须附带权利弥补机理,如采取更优惠的公共交通政策等等,对权利受损者进行必要的补偿,以矫正政策所带来的不平等,让政策更加有正义性。

事实上,各地的限购令突袭做法显然和上述思路并不一致,这也导致相关做法往往引来负面评价,当地政府虽然初衷良善,也逃不出饱受违背良性行政伦理,违反法治精神的舆论质疑。在一些城市,限购令已成既定事实,管理者就需亡羊补牢,把重心放在权利补偿上,将市民的被剥夺感降到最低。而对于那些仍在限购令门前徘徊的城市管理者们,还需三思而后行,只有充分尊重权利,审慎使用权力,贯彻法治精神,秉持平等理念,才能成为依法行政的合格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