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不同区划检察机关之间的关系模式

模式一:隶属型关系

    所谓隶属型关系是指,跨区划检察院与普通区划检察院之间存在组织体系上的隶属关系,前者可以对后者实现工作机制上的一般领导和业务活动上的具体指挥。法国驻上诉法院的总检察院与基层检察院的关系是隶属型关系的典型。根据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的规定,驻上诉法院的总检察院对辖区内重罪法院管辖的案件享有侦查与第一审起诉的权力。其辖区一般不与行政区划完全重合,属于跨区划的检察院。同时,驻上诉法院的总检察院对辖区内的检察院有明确的指挥权、领导权。

模式二:协作型关系

    所谓协作型关系是指,跨区划检察院与普通区划检察院互不隶属,两者处于平行地位上;一般情况下,其中一方对另一方无权领导或指挥;两者管辖范围在大多数情况下相互区分、互不交涉,只有在管辖发生竞合的案件中或发生极其严重的犯罪时,两类检察院需要共同协作以便利管辖权争议之协调、有效追诉犯罪。在协作型关系中,根据国家政体、协作机制之形态不同,不同区划检察院之间的关系又可进一步细分为松散协作型关系和紧密协作型关系。

美国联邦地区检察院和各州地区检察院之间的关系是松散协作关系的典型代表。美国作为联邦制国家,联邦与各州的司法体系相互独立。联邦检察官及其相关机构管辖全美94个区域,属于联邦性质的跨区检察机关。

    德国联邦检察院和州检察院之间的关系是紧密协作关系的典型代表。联邦检察机关虽然是跨区划行使管辖权的机关,但通常情况下没有对州检察机关进行指令、监督、组织引导的权力。然而,联邦与州两类检察机关可以通过制度化的联系机制,在追诉特殊犯罪案件时形成相当紧密的协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