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巡视条例首先要完善“发现问题”的规定
编者按: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四次全会工作报告明确指出修订《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以下简称巡视条例)。2014年11月1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又在中央巡视工作动员部署会上再次指出,要系统总结十八大以来巡视工作的成功经验,做好条例修订工作。上述信息意味着巡视条例的修订已经摆上了重要的议事日程。本报将陆续刊发有关修订巡视条例的系列文章,以飨读者。
众所周知,十八大后党风廉政建设与反腐败斗争进入到新阶段,巡视工作格外引人注目,呈现出“四个空前”的特点:首先,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对巡视工作的高度重视。中央纪委副书记、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张军在2014年11月召开的2014年中央第三轮巡视工作动员部署会上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专门针对巡视工作发表5次重要讲话,为巡视工作深入发展指明了方向;王岐山同志先后主持召开28次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狠抓贯彻落实。次数之多,反映出党中央对巡视工作的特别重视。其次,巡视工作的创新空前,表现在巡视类型、巡视重点、巡视方式、巡视组组长等多个方面。再次,巡视成效空前。从打“老虎”角度看,相当大比例的“老虎”因中央巡视组而落马。据媒体报道,十八大后已有6名省部级市委书记落马,他们的腐败线索都是由中央巡视组发现的。最后,社会各界对巡视的关注与议论空前,巡视成为了街头巷尾与媒体报道的热门话题。
上述“四个空前”,为修订巡视条例奠定了良好基础。同时,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行部署的新形势下,加快修订巡视条例,既有利于及时将巡视工作的经验和成果固化为制度,又有利于增强巡视条例的时代性、指导性、权威性,促进巡视工作的针对性、规范性、有效性。
发现问题是巡视工作的生命线,发现问题、报告问题、推动问题解决是巡视工作的“三部曲”。因此,建议在修订巡视条例的过程中要始终突出问题意识,着重完善发现问题、报告问题、推动问题解决的有关规定。
发现问题是解决问题的先导。巡视制度之所以重要,最重要的原因就在于它是发现腐败问题的“千里眼”“顺风耳”,是惩治腐败的“先遣军”。修订巡视工作条例,首当其冲的是完善“发现问题”的有关规定。建议具体从以下方面着手:
第一,明确巡视基点。建议总则中增加巡视工作定位的规定,进一步凸显巡视工作发现问题的使命。此外,巡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巡视组对被巡视地区、单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属于巡视工作职责范围内的重要问题,疏于职守,应当了解而没有了解,应当报告而没有报告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纪律责任。”建议将“了解”修订为“发现”。了解重在过程,发现重在结果,是否了解难于在客观上作出精准判断,而发现则是客观状况,发现了就是发现了,没发现就是没发现,不存在模糊地带。
第二,拓展巡视对象。巡视条例第十四条分两款规定:“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市(地、州、盟)党委和同级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委员会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巡视,在每届任期内开展1至2次。”“对县(市、区、旗)党委和同级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委员会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巡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确定。”按照我国“一府两院”的政治体制,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也是同级国家机关,重新修订后的新条例,宜将法院和检察院的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纳入巡视的范围之中。此外,《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改进中央和省区市巡视制度,做到对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全覆盖。”按此要求,巡视条例宜增加对部门、企事业单位巡视全覆盖的相关内容。若如此,无论纵向还是横向,巡视盲区将不复存在。
第三,聚焦巡视内容。新修订的巡视条例,宜紧扣党风廉政建设与反腐败工作。“一个中心”“四个着力”是这两年巡视工作的大亮点,这些应该在新条例中有进一步体现。
第四,优化巡视组织。在以往的巡视工作中,中央巡视组组长、各巡视组分工都相对固定;党的十八大之后开展的巡视工作,中央巡视组的组长不固定、巡视对象不固定、巡视组与巡视对象的关系也不固定。这“三个不固定”,通俗地说,就是谁去巡视不固定,巡视谁不固定,谁去巡视谁也不固定,其大大增强了巡视工作的机动性、震慑力与公信力,不妨通过修订进入条例。
第五,丰富巡视类型。以往的巡视工作,多为综合性的常规巡视,而在2014年巡视工作中采用的专项巡视,则具有机动灵活、短平快的优点,是对常规巡视的重要补充,亟待以条例形式确定下来。
(作者为中南大学教授,湖南省湘西州委党校廉政法学与廉政指标研究中心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