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法修订草案划禁区 或为“史上最严”
10周岁以下儿童不能接拍广告代言、网络弹窗广告必须确保一键关闭、明星代言虚假广告将被追责、医疗保健类广告不能宣传疗效、烟草广告不可出现在公共场所,我国有可能出台“史上最严”广告法规。
10岁之前,童星天天可能不会再接任何广告代言。
天天是名模张亮的儿子,目前已读小学一年级,父子俩因参加湖南卫士《爸爸去哪儿》节目而为全国观众熟知。天天因其乖巧可爱的“小暖男”形象成为广告新宠,牛奶、药品等广告均亮相荧屏。
“天天的代言本身也不多,大多数和他爸爸在一起。如果国家有法律法规,肯定会遵守。” 张亮经纪人罗先生向媒体“表态”。他介绍,目前张亮方面已经和商家进行沟通,如果“新规”在合约完成前颁布,那就只有协商终止天天所代言的广告合约。
“并非只是童星,新规对所有儿童有限制。”中国传媒大学广告学院院长黄升民说。
2014年12月22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在京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二审稿)修改情况的汇报。根据这项修订草案规定,不得利用10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
根据二审稿的规定,如果违法利用10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可能面临撤销广告批准、没收广告费用及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关键词1 10周岁
“保护儿童是国际趋势,中国这次对儿童的保护强化了。不允许10周岁以下孩子接代言,是因为小孩没有商业意识和法律意识,过早介入商业不合理。”黄升民公开向媒体表示。
他还区分了产品代言、广告模特、形象被使用之间的不同。黄升民认为,提供形象而未代言属于“浅商业活动”。而代言有商业契约,是符号化的。要是只呈现家庭欢乐、有孩子的画面,作为模特或提供照片形象,这是两码事。目前法律还没有规定儿童形象不能出现在电视上。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说,新规主要是保护儿童成长,避免他们过于奔波广告淡忘学业,“10周岁以下孩子不知道所拍的广告有什么法律后果,只能跟着广告词念,就算广告惹祸也没法承担责任,加大了家长承担责任的风险。”
就在各方纷纷对这条新规表示称赞的同时,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陈俊岭却持不同观点,她认为:这一规定如果出台,将侵犯未成年人的民事权利。
2014年12月27日,陈俊岭律师对民主与法制社记者表示,《民法通则》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有资格平等地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不受有无行为能力的限制。
她援引《民法通则》第9条,对记者介绍了“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时间”,该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这就意味着,我国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公民享有民事权利能力的时间与其生命的存续时间是完全一致的。所以,每个公民都有权利作为广告代言人,包括未成年人。
未成年人在行使其民事权利时可遵照《民法通则》的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无论是作为一位妈妈还是律师,陈俊岭都支撑10岁以下未成年人有广告代言的权利,她明确表示:不应当禁止未成年人参与广告代言活动。未成年人参与的广告代言活动,应当由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代理,包括由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判断所代言商品或服务的合法性、广告内容是否与事实相符。如果涉及虚假宣传或欺诈,由他们的法定代理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但是,支持“10周岁以下儿童不能代言”的网民,提出了自己的疑问:要是出现了刑事责任呢?
按照我国刑法规定,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处于完全无刑事行为能力阶段,即便涉及刑事案件,也只能“不予刑事处罚,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如此看来,似乎童星和家长都无需承担刑责。
事实上,这项规定并非孤例,加拿大早已对未成年人参与广告的问题进行了规范。
《加拿大广告标准准则》规定,不得将儿童作为广告对象。加拿大魁北克政府的广告禁令也规定,所有广告不得直接以13岁以下的儿童为目标,并对涉及儿童的广告,在时间和内容上都作了明确的限制性规定,如不准用流行的动画形象向儿童推荐产品;广告不得鼓励儿童让家长去买某一商品等。
关键词2 一键关闭
除了未成年人广告代言的问题,二审稿对“网络弹窗”也作出了规定。
此前,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资料显示,我国网民常用软件中,有弹窗广告行为的软件达1221个,其中每天弹出广告数量超过1000次的软件近500个,网民不堪其扰。
“弹出的广告版面过大,严重干扰了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建议对弹出广告的版面和位置作出明确规定。”在二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符跃兰明确表态。
不仅如此,而且很多弹窗设置了虚假关闭标识,用户点击关闭却打开了链接网页,甚至有的根本就没有关闭按钮。
针对这些问题,草案规定:广告法的各项规定均适用于互联网广告。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
“网络弹窗广告,属典型的侵入式广告形式,强制网络用户观看广告,不惜用技术手段或突破内容下限的不当诱导,并占用用户内存资源,甚至还可能收集用户的敏感数据。”在二审会议之前,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传媒与信息法室助理研究员吴俊,就已经呼吁立法限制网络弹窗问题。
同吴俊一样,北京市汉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张万臣也指出,网络弹窗广告即使内容合法,如果其发布的时间、渠道、方式不当,依然会损害网络用户的合法权益。应当在广告法中针对网络广告设立明确、具体的规定。
与眼花缭乱的网络弹窗类似,电视屏幕中的明星代言广告数量也同样巨大。据新华网报道,浙江卫视广告部一位工作人员曾做过统计:目前,每个中国人,1天平均有1.8万次以上机会可以在电视广告中看到明星代言。
毫无疑问,品牌已成为市场营销的重要手段,明星成为宣传品牌的最直接途径。明星加品牌的双赢效应显著增强。但随之而来的,明星为赚取广告费,未试用产品而直接向消费者推荐等虚假广告也层出不穷。
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学副教授吴景明在其博客中感慨:不得不说,此前我国对广告代言人太放任了。不管是体育明星,还是文艺明星,只要一出名,第一件事就是拍广告。但是,一旦所代言的产品出了问题,他们却不承担任何责任。有利益而不承担责任,权利、义务有了不对等性,代言变得肆无忌惮,其中不乏说假话。
二审草案明确加大对虚假广告相关人员的惩处力度,只要与虚假广告“沾边”都将被追责。比如,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师以及代言人。这无疑给明星做广告上了一道“紧箍咒”。
关键词3 全面禁止
往常在电视上频频播出的医疗、保健品类广告,如今也被戴上了“紧箍咒”。
广告法修订草案规定:医药医疗广告不能宣称“疗效”。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医疗广告不得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不得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不得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患者或者其他广告代言人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一吃就停”“一气儿上五楼”“多年没孩子,是××药给我们送来了福娃娃”诸如此类的疗效广告,将被“连根拔起”。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温孚江说,中老年人看电视广告上当受骗的非常多。建议规定:不得以培训讲座、现身说法等形式,变相做医疗广告。
新规如果正式施行,不仅医疗保健类广告不能宣传疗效。公众场所中,烟草类广告也将在人们视线中消失。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杨卫说:“在广告法修订草案条文中可以直接写明全面或广泛禁止烟草广告。在专卖店里对烟草品牌和功能的说明,可以认为它不是广告,而是产品说明。”
除了在烟草制品专卖点的店堂室内可以采取张贴、陈列等形式发布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烟草广告,以及烟草制品生产者向烟草制品销售者内部发送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烟草制品广告外,其他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均被禁止。草案对烟草广告作出了更为严格的限制。
不仅如此,草案还规定:禁止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移动通信网络、互联网等大众传播媒介和形式发布或者变相发布烟草广告。
由此可见,未来“山高人为峰、红塔集团”“鹤舞白沙,我心飞翔”“一品黄山,天高云淡”等烟草广告宣传将在电视等公众媒介中消失。
纵观以上各条规定,或将成为“史上最严”广告法。
(王长锁对本文亦有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