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司法再进步
念斌的无罪释放、“呼格吉勒图案”的平反,被外界认为在践行“疑罪从无”的理念。而多名法学家认为,不逃避责任,不回避矛盾,平反冤假错案,这是中国司法的进步。
□本社记者 张 倩
党的十八大以来,23起冤假错案得到纠正,这些冤假错案大多数是由人民法院依法予以纠正的,且大多数是因为“证据不足”,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被宣判无罪。
其中,“念斌投毒案”历时8年9次开庭审判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8月22日宣告念斌无罪;“呼格吉勒图案”18年后,经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重审,并作出无罪判决;而持续多年的司法舆论中心——“聂树斌案”,则于12月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查。
“这是中国司法的进步。”武汉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汪习根告诉民主与法制社记者。
走出“司法潜规则”
念斌于8月22日无罪释放后,网络上关于“司法潜规则”的舆论甚嚣尘上。
甚至有人直言,司法潜规则才是导演念斌案的真正“元凶”,念斌案折射了司法潜规则不可低估的负能量。并称,“疑罪从轻、留有余地”的司法潜规则,是滋生冤假错案的主要“元凶”。
对于“潜规则”一词,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社会学研究所所长李楯并不认可,他告诉民主与法制社记者,“疑罪从轻和疑罪从无是两个时代的不同规则,所谓‘潜规则’即前者是将司法定为‘刀把子’时的规则,建立在政法三机关分工、配合的基础上。”
而对此,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瑞华同样表示,“‘留有余地’的判决是冤假错案之源。这些判决通常是面对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被害方要求定罪的压力,法院采取的折中办法。”
之前,在案件的审判中,司法机关担心放纵犯罪,只能“硬着头皮”判案,只是量刑上留有余地偏轻一些。如此一来,按照案情,该判死刑的不判死刑,怕出现杀错的后果。
佘祥林案、浙江张氏叔侄均是按照“疑罪从轻、留有余地”的思路进行处理的。
“有罪推定”观念一段时间以来在社会中占据着主导地位,无论是社会公众,还是司法机关、执法机关,抑或是被害人及其近亲属都很难接受疑罪从无,即便是司法机关有心坚持无罪推定,在执法机关或者被害人及其亲属的压力乃至整个社会的舆论压力下,也很难做到疑罪从无。
“我国公众在思维方面,还是认为应该严惩犯罪分子,不能讲‘疑罪从无’,以防让犯罪分子漏网。”汪习根说道。
因此,尽管早在1996年《刑事诉讼法》就规定了“疑罪从无”的原则,但在司法实践中,不少司法机关一直在按“疑罪从轻”的潜规则办案,形成了对“疑罪从无”原则的变相歪曲。
现在,“念斌案”“呼格吉勒图案”的无罪判决则打破了这一瓶颈,使“疑罪从无”不再停留于纸面。
而在念斌无罪释放后,其辩护律师张燕生曾对媒体表示:“我要为福建高院顶住压力,纠正错误支持正义的行为点赞。”并称,“这场胜利归功于法院。”
一名叫程平的基层法官则表示:“法院最终判决念斌无罪释放,这充分彰显了福建高院对法律制度的坚守,对人权的保护。判决无疑是中国法治史关于疑罪从无理念贯彻中浓墨重彩的一笔,推动着法治的进步,这种勇气值得赞扬,这种进步令人高兴。”
多方面的进步
对于念斌的无罪释放、呼格吉勒图案的平反,是纠错由“真凶再现型”“亡者归来型”向“证据不足型”的转变,汪习根表示:“这也是进步的一个方面。”
在公众的印象中,典型的冤假错案,如佘祥林案、赵作海案,由于“真凶再现”或者“亡者归来”而真相大白。但是十八大以来纠正的冤假错案中,大多数是因为“证据不足”,如徐辉案、念斌案。2014年纠正的12起重大冤假错案中,仅有2起是因为出现了真凶。
“司法机关在司法理念上有了重大转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表示,“真凶再现型”和“亡者归来型”冤假错案不难纠正,因为真相显而易见;而现在纠正“证据不足型”冤假错案,却压力重重。
“人民法院敢于纠正这些冤假错案,说明其在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落实尊重和保障人权、无罪推定、疑罪从无、证据裁判等理念方面有了长足的进步。这是一个非常可喜的变化。”
而李楯同样表示,疑罪从无是建立在司法独立的基础上。
这一变化来得并不容易。上世纪50年代中期,对无罪推定原则曾出现过三次大的争鸣。1979年刑事诉讼法施行时,对无罪推定原则没有规定,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时才确立该原则,并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时保留了这些条款。
冤假错案的发生和纠正困难无疑是对公平正义的最大折损。
党的十八大召开后,习近平总书记对政法机关作出“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指示。2013年,中央政法委首次就冤假错案问题发布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规定;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提出健全冤假错案有效防范、及时纠正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
而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12月12日召开的全国法院信访改革暨诉讼服务中心建设工作会议上指出,对确有错误和瑕疵的案件,要敢于排除干扰,坚决依法予以纠正、补正。
而在此之前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则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
“最高法已经公布了《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应该尽可能地去控制、预防冤假错案,因为迟到的正义不是正义。”汪习根告诉民主与法制社记者。
疑罪从无的程序正义
传统上,我国一直是重实体轻程序,实体正义的实现尤其重要,但这与法律应程序至上的原则并不相符。
“很多人的思维没有转变,应该用法律思维和法治的方式去思考法律问题。”汪习根表示。
而对实体正义的专注,则反映出中国人素有的“天网恢恢,疏而不漏”这样的正义观。
对于念斌案,同样有很多人在网上强调只是“证据不足证明念斌是凶手”,但不代表“念斌一定不是凶手”,从而对其仍然投以怀疑的目光。
然而,法院已经宣布念斌无罪释放,这种怀疑对念斌则稍显不公。但对于多数民众而言,实体正义比起程序正义是更具有意义的。“如果一个案件没有找到真凶,那么人们总会去怀疑能找到的可能的人。”微博名为“草根达人”的网友表示。
长期以来,中国的司法实践也并不认同“禁止双重危险”原则,而是更认同能够“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再审制度。刑诉法学界的通说认为,我国的审判监督程序,从审查范围的全面性,申诉权利的广泛性,监督职权的普遍性等方面来看,对于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中的错误,采取了职权主义的、主动的态度。
而盘点近年来纠正的冤假错案,有的被告人身陷冤狱长达十余年,有的被告人甚至已被错误地执行死刑。他们的近亲属长期奔走呼号,生活质量跌入低谷。如念斌的姐姐念建兰,为案件常年疾呼,放弃了原本的生活。
对念斌案,有法律学者曾公开表示:“即便上帝知道投毒的真凶就是念斌,但只要没有人间充足的证据支持就不能认定念斌是法律意义上的‘凶手’。假若说这也是一种变相地放纵犯罪,那也是为了捍卫司法公正和程序正义必须付出的代价。”
而在最高人民法院面向外国驻华使节的开放日上,也对念斌案进行了回应。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回应称,此案的处理彰显了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坚持疑罪从无的理念。人民法院严格地依照诉讼法的规定、加强对证据采信审核力度的基础上作出了这样一个结论。
张燕生则表示,念斌案从司法程序上、实体上都是一个标杆,对全国类似案件的审判都会产生影响。“因为这个案件毕竟没有‘真凶再现’,没有‘亡者归来’,这应该是大部分冤案的常态。”
“我国在修订了刑事诉讼法后才有了疑罪从无的规定,但总体来讲并不明确,导致很多人觉得这是西方资产阶级的东西,不愿意接受。但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是正确的,没有任何错误。但这是结果,怎样达到这样的标准,还需要人们的意识和认识的变化。”汪习根指出。
从人治走向法治
“好的制度需要落实好,从以前的疑罪从有、疑罪从轻到现在的疑罪从无,思想在一次次解放,逐步符合了法治的逻辑思维。”汪习根表示,人治和法治最大的区别在于对待证据这一问题上,“就是要看究竟是疑罪从有还是疑罪从无的思维,疑罪从轻仍不是真正的法治,而是不负责任的思维。”
“念斌案”“呼格案”则正是从人治到法治转变的一个标杆。
“这个过程中,思维的转变非常重要,此外,体制机制也需要健全。”汪习根补充道。
同样,陈卫东也认为在观念转变的同时,体制机制的保障也不容忽视。在陈卫东看来,长期以来,侦查机关、起诉机关的考核体系不科学。侦查机关过分追求破案率、起诉机关过分追求成功追诉率。不仅侦查机关、起诉机关不积极主动纠正错误,还往往将错就错,向审判环节施加压力,使法官无所适从,无法做到“疑罪从无”。
此外,法治能力建设也十分必要。
“有了法治思维,能力不足也不能很好地解决问题。总体来说,惩罚犯罪、保障人权是工作原则。但侦查人员、办案人员在证据的取得、证据的保存等方面能力明显不够,必须要提高他们的法律水平。我认为,特别是警察应该认真学习法律问题,而且还要懂得侦查技巧。”汪习根表示。
目前在我国虽然明文规定,严禁以刑讯逼供或变相刑讯逼供的形式来获得证据,最高法和最高检的司法解释也明确表明这一观点,但刑讯逼供却时有发生,冤假错案中很大一部分源自刑讯逼供。
曾轰动一时的赵作海案即为典型案件。赵作海曾被认定于1999年杀害他人,在“受害人”回到其所在的村庄后,赵作海于2010年被宣布无罪释放。
而据报道,赵作海1999年在审讯期间曾9次招供认罪。他对中国媒体说,自己是在无法睡觉并被警方殴打后才认罪的。
“迟到的正义会使正义大打折扣”,冤假错案重在防范。
对此,陈卫东建议,严格防止刑讯逼供等违法侦查行为的发生,积极落实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确立的拘留逮捕后立即送交看守所羁押、侦查羁押期间的讯问在看守所进行、讯问录音录像等制度;进一步健全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机制,确保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能够落实到实处;落实法律援助制度并建立健全辩护律师发挥作用的各项制度机制;落实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制度。
而对于“念斌案”“呼格吉勒图案”疑罪从无背后,彰显的从人治向法治转变的这一现象,汪习根表示乐观,“人治是一种糊涂法治,这体现了我们对人治和法治关系的厘清,在向符合法学规律、符合法治标准的真法治靠拢,也体现了党中央搞真法治的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