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政权对新疆的治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位于中国西北边疆,地处亚欧大陆腹地,其面积占中国国土面积的六分之一。自古以来,新疆就是中国的一部分。

在古代,新疆及其周围地区,统称西域。早在公元前101年,西汉就在西域设立了地方官吏,管理屯田事务。公元前60年,西汉又设立西域都护府,统管整个西域地区的军政事务。这标志着新疆从那时起已正式成为我国领土的一部分。汉代以来,特别是唐、宋、元、明、清各个朝代,都十分重视并实施对西域地区的管理。鸦片战争以后,帝国主义列强大肆侵占和掠夺我国领土。英、俄势力乘机入侵了新疆地区。清朝政府抵御外部势力、收复新疆以后,1884年建立了新疆省。从总的历史进程看,中央政府一直对新疆行使着管辖权。

我国历代中央王朝政府在治理新疆时,长期实行的是军府制。军府制度,就是一种以军事管制为主的统治制度,在这种制度下,中央政府派驻新疆的官员多为统兵作战的武职,在新疆的任务也主要是统兵驻防,平时训练屯田,战时出征作战,对地方上、特别是对一些边远民族地区的行政、民事、生产、司法、宗教等事务,主要交由受到中央政府册封任命的当地民族中的上层首领自己处理。汉、唐时期设置的西域都护府,清朝政府派驻的伊犁将军等基本都是如此。例如清朝政府在任命伊犁将军时的敕书中所给予伊犁将军的职权是:“各处驻防将军,其职掌大略相同。……伊犁为新疆总汇之区,既经设立将军,凡乌鲁木齐、巴里坤所有满洲、索伦、察哈尔、绿旗官兵,皆听将军总统调遣。至回部与伊犁相通,自叶尔羌、喀什噶尔以至哈密等处驻扎官兵,亦归将军兼管。其地方事务,有各处驻扎大臣,仍照旧办理。”

在这种军府制度下,各民族首领仍保留有许多特权,特别是管理本地区民族事务的权力。在新疆这样一个多民族聚居、经济文化发展又比较落后的地区,实行这种制度,在一定时期内,对于团结、利用各少数民族首领为中央王朝政府服务,尽快稳定地方政局、保持经济发展都曾起过重要作用。

但随着新疆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与内地经济文化交流的增多,这种权宜之计成为阻碍新疆社会经济进步发展的严重障碍。

直到19世纪,清朝政府决定废除在新疆长期存在的军府制度,在全新疆推行郡县制度,以新疆巡抚代替伊犁将军为全疆最高行政长官。这一时期,在新疆设置的各级治理机构也更为健全完善,在原有镇迪道的基础上,又设置了阿克苏道、喀什噶尔道和伊塔道,变革旧的治理机构,设置与同期内地一致的道、府、州、县各级机构,直接管理各地的行政、民事、司法、宗教等各种事务。各机构中的官员皆由中央政府任命,主要官员也多由外地调派,打破了新疆长期存在的各地方民族首领管理本地方民族内部事务的状况。这样,新疆各级治理机构不仅在名称上,而且在官员的配置、职能等方面也与全国同期保持了一致,新疆自然也取得了官制上的最终统一。

除此之外,今天仍可以见到的清代新疆有关章程法规,涉及新疆的政治、经济、军事、边防等各方面,以《回部善后章程》为综合性法规,另外还有关于发展农业生产的“木垒安户章程”“开垦乌鲁木齐地亩章程”;关于贸易方面的“哈萨克贸易章程”“外夷贸易规条”“回民出卡贸易章程”;关于财政方面的“新疆钱粮奏销章程”;关于加强边防方面的“巡查会哨章程”;关于查禁鸦片的“伊犁禁烟章程”“新疆南路禁烟章程”等等。内容之丰富、规定之完备超过之前的历代中央王朝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