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立法反对教育种族歧视

近日,美国非营利组织“大学生公平录取”向马萨诸塞州联邦巡回法庭提起诉讼,指控全球著名学府哈佛大学的录取政策存在“种族歧视”。美国另一所知名大学北卡罗来纳大学教堂山分校也因此被告上法庭。

自上世纪六七十年代,伴随着民权运动的兴起,美国政府越来越关注少数人受教育权的保护,教育反种族歧视的法律法规政策日益增多。这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少数族裔学生平等受教育的权利,但也引起了一些社会组织对此类法律的质疑。

19646月,美国国会通过了旨在全面禁止种族歧视的《民权法案》。法案规定:“在美国,不得以种族、肤色或者民族血统为由,拒绝任何人参加受联邦资助的项目或活动,或者阻止其从中受益,或者让其受到歧视。” 

由于美国公立学区,在一定程度上都曾获得联邦政府拨款,公立大学和大部分私立大学一般也都受联邦政府资助。因此,该规定对受教育权的种族歧视行为进行了间接禁止。

法案还明确规定,所有以助学金、贷款或签订合同等方式接受联邦资助的项目必须废除基于种族、肤色或民族血统的种族歧视,其中包括:用联邦资金建立、维持和运作的小学和中学应接收任何儿童,不应因种族、肤色或民族血统而有所区别;接受联邦资金资助而将其用于维持学校全面运作或用于特殊设备建设的学院和大学,在招收学生时不得有种族歧视等。如果在这些项目的运行中发生了种族歧视,联邦政府将中止该项目或拒绝继续给予资助。 

为了执行上述规定,美国教育部成立民权办公室专门负责对受教育权的种族歧视行为的投诉进行调查,并予以解决。若调查情况属实,民权办公室会先要求被投诉机构或组织停止歧视行为,并进行补救。若被投诉者对其置之不理,民权办公室则将会提起诉讼或要求政府终止拨款。

1965年,时任美国总统林登·约翰逊签署了一项行政命令,要求联邦政府在雇佣员工的过程中践行“肯定性行动”(又称“平权法案”,旨在为黑人、拉丁语裔、印地安人、亚裔等少数人中的妇女在教育和就业方面提供平等机会)。

该行政命令后来经过了多次修订,其中影响最大的是1967年的修正案中增加了“禁止就业领域性别歧视,并向女性适当倾斜”的政策。随后,美国高等院校的非裔美国人和拉美裔美国人大学入学率明显提升。此举极大地推动了美国社会多元化的发展。 

但“肯定性行动”也引发了不少争议,比较典型的是大学招生政策中的“反向歧视”问题。华盛顿大学法学院、加州大学戴维斯分校医学院和凯泽船厂分别在1974年、1978年、1979年遭到了“反向歧视”诉讼。

原告认为这些单位在招生或招人时,对非裔、拉美裔等少数人的倾向性对待,违反了美国宪法第14修正案规定的“平等保护个人应享有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但美国最高法院在“反向歧视”问题上持支持态度。2003年,在密歇根大学法学院被诉案中,美国最高法院判决称,“为了实现‘多元化’,高等教育机构在制定入学政策时可以将申请者的种族和族裔作为考虑因素之一,但不能机械地对此做出硬性规定,应该从申请者的个人能力和素质出发进行考评。”此次判决影响了不少大学,美国一些州和大学陆续开始取消了“肯定性行动”计划。

  (作者为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法学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