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制“非法证据”的“英国经验”

128日,有媒体报道称,我国最高法正在制定有关非法证据排除的解释文件。文件初稿中,疲劳审讯、诱供、指供、威胁被告人、威胁证人等变相刑讯逼供行为将被视为非法证据,法院应予以排除。事实上,英国从立法到判例均对讯问中的刑讯持严格否定态度。

英国是现代法治的发源地之一,资产阶级革命时代,平等派领导人、激进民主主义思想家约翰·李尔本就曾反对通过审讯、威胁等手段进行刑事追诉。

虽然英国是传统的判例法国家,但其《警察与刑事证据法》《刑事审判及公共秩序法》《刑事审判法》等成文法律中,对禁止讯问中的刑讯和变相刑讯均有规定,尤其是《警察与刑事证据法》及其执行守则对禁止刑讯和变相刑讯做出了详细的制度化规定。

为了从根本上杜绝刑讯,英国法律赋予了被讯问人沉默权。讯问前,警察必须对被讯问人进行权利警告,警告的内容为:“除非你自己愿意,否则你不必说话,但你所说的可能被用作证据。”

尽管《刑事审判及公共秩序法》适当地限制了沉默权的适用空间,允许在特定情况下对沉默行为做不利推断,但沉默权确实成为防止刑讯的有力武器:既然法律允许其保持沉默,刑讯以取得口供的做法显然违法。

英国法律还规定了讯问录音录像制度,以确保讯问的合法性。根据法律规定,在讯问中录音录像必须同步进行,并且规定必须使用“双份记录”方式(在讯问时同时制作两份相同的录音录像记录,一份录完之后供侦查人员使用,另外一份当场密封交给法官,只能在庭审时打开)。这种规定有效防止了警察对录音录像记录进行篡改,确保了记录的真实性。

另外,英国法律允许警察在讯问被告人时律师在场,比如法律规定:“一个被逮捕并被羁押在警察局或者其他处所的人,只要其提出申请,就有权在任何时候私下向律师咨询。”据此,被讯问人在被讯问时往往要求律师在场以便随时咨询。显然,有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警察实施刑讯或变相刑讯的可能性微乎其微。

此外,对于疲劳讯问这种特殊的变相刑讯行为,英国法律规定极其严格。根据规定,在警察局进行的监禁讯问中,每24小时内必须保证被讯问人有至少8个小时的连续休息时间。在此期间,不得对其进行讯问,也不得为侦查之目的对其进行打扰,除非有特定情况发生,诸如出现伤害他人或自身的情况等。也就是说,被讯问人连续被讯问的时间最多为16小时。这有效防止了警察利用监禁状态的相对封闭性,以疲劳讯问的方式强迫被讯问人供述。

除了这些前置的预防性规定外,英国法律还有针对刑讯和变相刑讯的救济性规定,即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英国,通过刑讯或变相刑讯取得口供,违背了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和法律关于公民权利保障相关规定,不得被用作定案依据,法院将对其加以排除。

这从根本上铲除实施非法讯问的动机:将刑讯取得的证据排除于审判之外,否定其证据能力,使得政府无法从中得到利益,其实施非法讯问的动机也大幅削弱了。

从总体上看,英国在禁止刑讯方面的规定极其严密严格,因此其实践中发生刑讯逼供的案件极为少见,尤其在普通刑事案件领域刑讯已经基本绝迹。但变相刑讯仍有发生,例如2011年一名叫丽奈特·华莱士的孕妇因涉嫌纵火罪被警察逮捕并被脱光上衣进行讯问。

此外,在特殊刑事案件中,刑讯仍然存在。2008年英国国防部即承认,在伊拉克战争期间,英军士兵及特勤人员在逮捕了巴哈·穆萨和其他8名伊拉克人后,对他们实施了毒打等刑讯行为,其中穆萨被毒打致死。至于威胁、欺骗、虚假许诺、疲劳讯问等变相刑讯,在特殊刑事案件中更是屡见不鲜。

由此可见,在英国这样一个高度法治化、极其强调程序正义的国家里,彻底禁绝刑讯和变相刑讯仍非易事。因此,反对刑讯和变相刑讯,期望以理性挑战野蛮,依靠成文法律和判例使其彻底消失,恐怕尚需整个法律制度的全面完善和社会观念的彻底转变。

  (作者为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