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保”腐败缘于监管虚置
媒体援引自民政部的数据,2014年第三季度,我国城市、农村低保平均标准分别为每人每月401元、216元。金额虽“小”,但关乎困难群体生存的“大”问题。然而,在不少违规低保案件中,被查处的却是负责管理低保的村干部、街道干部。
从某种程度上讲,“低保”带有救济等性质,也是一些生活困难人们的救命钱。国家用最根本的制度保障了他们人格意义上的尊严,也用制度给他们提供了一种最基本的生活方式。然而,在一些地方,充满政策善意的“低保”,却被一些基层干部贪为己有。
按理说,落实低保政策,应该有一套严格的低保资格审核制度和发放程序。谁能吃谁不能吃低保,是有硬标杆的,“低保”腐败又因何能产生?其实,分析“低保”腐败产生的原因,最根本的还是在于权力过于集中、缺乏监督。一些负责管理低保的基层干部“官”虽不大,却掌握着低保分配的权力,而低保政策公开与公示制度,在一些农村也往往流于形式,低保发放等环节权责不明,这就让一些“苍蝇”暗箱操作、以权谋私有了可乘之机,“人情保”“关系保”司空见惯,党和政府的扶贫政策被异化成了一种劫贫手段。
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治理“低保”腐败如果只是让制度挂在墙上,使监管虚置,就难免流于形式,产生弊病。因此,加强和改进低保工作,就需要各级政府要切实担负起管理责任,加强对低保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那些在低保审核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干部,从监督制度层面亡羊补牢。同时,要理好权力清单,将权力的使用置于阳光之下,使低保信息公开透明,让公众的知情权得到满足,并为实施全民监督创造条件。如此,才能确保国家下拨的“保命钱”真正交到低保户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