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日”能极大提高宪法的权威性
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主任 胡建淼
12月4日,我们迎来了第一个“国家宪法日”。这是一个具有特殊意义的日子。
早在200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将12月4日设定为法制宣传日。此次中央四中全会决定将12月4日确定为“国家宪法日”。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国家宪法日的决定》,将12月4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国家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宪法宣传教育活动。
在中共中央、国务院没有发文取消“法制宣传日”之前,“法制宣传日”和“国家宪法日”同时存在。但“国家宪法日”属于国家节日,而“法制宣传日”不属于国家节日。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确立国家宪法日,这是在全社会普遍开展宪法教育,弘扬宪法精神的制度性举措,有助于提高全民的宪法意识,树立宪法权威。
宪法是一切法律、法规、规章之最终法律渊源和总依据,一切法律、法规、规章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否则就不具有法律效力。正是在这一意义上,宪法可称是法律之父,同时也称为“母法”。这就是为什么说“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之道理所在。
树立宪法权威、保障宪法实施的关键在于:一是要树立宪法意识。有人说,宪法说起来重要,做起来不重要,因为宪法不像法律、法规和规章那样可以直接适用。这种认识是错误的。宪法不仅可以直接适用,而且具有最高的法律适用力,只是适用的层次不同而已。二是要完善和强化宪法的监督保障机制。对于一切违宪行为都应当有机构、有程序、有手段予以追究。一切违反宪法的法律、法规和规章都会被确认和宣告无效。
(本社记者 李卓谦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