且慢为“最严控烟条例”欢呼

从《关于领导干部带头在公共场所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到广告法关于烟草广告的修订,从地方的“有奖戒烟”举措到“见到即罚”规定,中国关于禁烟的相关条例并不少见,然而香烟10年来的产量却不降反升,这不免让人质疑禁烟是否止于纸面条款,就如同“吸烟有害健康”几个小字,无法真正制止“瘾”君子在公共场所吞云吐雾。

不可否认本次《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送审稿)》具有的进步意义。其一,“全面禁止所有的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的表述和对应罚则,弥补了广告法修订中的漏洞;其二,对于禁止向未成人年售烟,禁止影视作品中出现吸烟场景等有了更为明确的禁止性规定;其三,也是更为重要的,它实现了从“宣言”到“立法”的实质性跨越,把禁止在公共场所抽烟表述上升到立法层面,具有鲜明的指向性。同时加之条例中处罚的高标准和细要求,其也被誉为“史上最严控烟条例”。

然而,作为禁止性规范,不可或缺的是对违反者的相应追责,而后者又有赖于确定的执行机构、执行标准和执行的即时性与公平性。从执法机构与执法权来看,当本应起带头作用的领导烟瘾披上了权力光环,又有谁能在他的“势力范围”对他进行有效监督,更何谈禁止与惩处?同样,对在公共场所吸烟的个人监督也是如此,条例中“相关主管部门执法人员”的表述未免过于宽泛,从行政处罚权角度来说,明确授权显然必要,否则可能陷入管理的“九龙治水”局面,也可能沦为绵柔无力的公众监督员角色。

从令行禁止的执行效果来看,惩处的即时性和公平性不可或缺。这点对于拥有庞大吸烟人群基数的中国来说显得尤为困难,要树立在公众场所吸烟必罚的公众认识,不仅离不开持久的公益宣传广告,也离不开有效而宽泛的打击力度,而这种力度显然不能寄希望于简单的民众参与和劝阻字眼,同样也不能寄希望于有利益关系的经营管理者对客户或烟草销售商对未成年人的拒绝决心。而缺乏公平性的执法,形成“烟不下庶人”“禁不至熟人”的选择性执法、人情执法局面,无疑更会伤害禁烟的公众根基。

进而言之,通过条例的“处罚式”高压只能形成“不敢抽”的震慑效应,在高压减退或者执法不力的情况下,复吸人群不免同烟瘾一般卷土重来甚至反弹;而真正要形成“不敢抽”到“不能抽”的机制层面,不仅有赖于监督、曝光和执法的全面衔接,也有赖于从根源上杜绝对“烟草经济”的畸形依赖。但后者在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处于“政企合一”的背景下,无论是行政管理还是经济脱钩,显然都并非易事。

而最终若要实现“不能抽”到“不想抽”的理念跨越,无疑要摒弃中国“烟搭桥,酒开路”的交际规则,也要摈弃“烟酒不分家”的酒桌文化,更要摈弃送节送礼送烟酒的民俗文化。这些文化的再塑,显然不是短期就能够达成,由此为最严控烟条例欢呼未免为时过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