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校强制培训涉嫌违法行政

近日,公安部副部长黄明在河北省石家庄市调研车驾管工作时表示,将在全面深入推进车检改革的同时,推动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改革。人们期盼已久的驾照自学自考,或许在此轮改革中有所突破。

笔者认为,在国务院一直力推简政放权的背景下,在近年来社会关于允许自主申请驾考呼声日趋强烈的氛围中,该给自学考驾照亮绿灯了,有关部门应当顺应民意,积极转变政府职能,把驾考作为改革行政审批制度的一个现实突破口,把自主申请驾考的权利放出权力的笼子,取消驾校强制培训这一涉嫌违法行政许可的做法,尽快实现自学自考驾照。

从法律上讲,对于公安交管部门而言,是否允许个人自行申请驾考,首先不是技术和安全问题更不是利益问题,而是一个涉及是否依法行政、是否尊重公民基本权利的严肃的法律问题。

去年地方两会期间,上海市人大代表、华东政法大学教授金可可曾提交了《关于依法取消本市驾校强制培训的建议》的书面意见,郑重建议应允许个人自行申请考试、申请驾照。南京苏女士对于自学驾驶技能不能参加驾考一事,曾向当地玄武区法院递交起诉书,状告车管所行政不作为。一时间,引起社会各界热议,社会舆论普遍站在苏女士的一边,建议国家层面尽快放开个人申请驾考。

想拿驾照必须先参加驾校培训,否则纵然你从亲友那儿拜师学艺学得再好也白搭——这一直是中国申领驾照的所谓常识。驾校培训被认为是申请驾驶证的强制前置要件,而貌似理直气壮的驾校强制培训却明显违反《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明显违背依法行政的精神。《行政许可法》第五十四条明文规定,行政机关或行业组织“不得组织强制性的资格考试的考前培训”。难道主管驾照许可的公安交管部门就有超越法律的特权?这部重要的行政法律明确无误地对驾校强制培训制度说不,驾校强制培训明显违反《行政许可法》的法律规定,本身就是违法做法。况且,《道路交通安全法》只是规定“机动车的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由交通主管部门对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实行资格管理”,并没有禁止个人开展驾驶培训。《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也只是规定“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的人,可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没有强制要求申请人先到驾校接受培训,然后考试。去年实行的新驾考规定亦明确申请驾照仅须提供申请表、身份证明和身体条件证明。显然,个人申请驾考,必须通过驾校考试,完全于法无据,与依法行政的法治原则背道而驰。

驾校强制培训可谓弊端多多,尤其是在客观上为权力寻租提供了腐败的土壤。驾驶培训市场的社会化程度低和竞争不充分,容易造成驾校供方市场,催生相当程度的行业垄断,驾校与车管所等主管机关之间,考生与教练和考官之间,都可能存在权力寻租的可能。媒体曝光的广东湛江车管所集体腐败丑闻就令人触目惊心,数十名考官明码标价收红包高达2100万元。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是反腐败的杀手锏。具体到驾考领域,就是要把驾照许可的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去,取消于法无据的驾校强制培训。

另外,司法实践中已经有了判决明确驾校强制培训违法的个案,这就是著名的“樵彬诉深圳市车管所案”。早在2007年,深圳市民樵彬因没有驾校培训记录申考驾照被拒,随即把深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告上法庭,并最终打赢了官司,成功申领了驾照。樵彬成为我国以散学名义申请驾照考试的第一人。尽管如此,目前国内只有深圳、广州等地有限放开个人自主申请驾考。 

政府一直在大力提倡“依法行政”,依法行政也从来就不是一句空洞的口号,而是要将一切行政行为放在权力和权利的天平上进行检验。一言以蔽之,具体到驾考问题上,依法行政的精神就是要把驾校强制培训的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把自学自考驾照的权利放出权力的笼子。希望有关部门积极推进简政放权,将公民自学自考驾照的权利真正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