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刑事错案看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职能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习近平总书记在关于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的说明中引用了英国哲学家培根的那段著名法律谚语:“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司法公正是现代文明社会的重要标志,也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然而近年来发生的一系列冤假错案一次次冲击着每一个社会公民的神经。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对侦查机关的刑事立案和侦查活动,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监狱和看守所等刑罚执行机关的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进行监督,充分发挥诉讼监督职能,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职能在防止刑事错案方面的优势

——在职权配置上,既有控诉职能又有监督职能。宪法和法律不仅赋予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承担刑事案件的公诉职责,而且赋予检察机关对整个刑事诉讼活动过程的监督权。这种职权配置本身就使得检察机关在公检法相互制约的原则下又比公安、法院多了一种职权,那就是监督。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和法院的审判活动都在检察机关的监督之下。所以,防止冤假错案,检察机关于法有据、名正言顺。

——源头介入,严把是事关、法律观。刑事案件发生后,检察机关有权在第一时间介入,同步跟踪了解案件事实。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案件初查、侦查,行使立案监督权和侦查监督权,严把法律事实证据关,发现侦查机关不该立案而立案的,建议侦查机关及时撤案。与此同时,有权对侦查机关的活动进行现场监督,防止侦查人员刑讯逼供、诱供骗供或者采取其他违法手段取证,消除冤假错案存在的土壤。

——诉讼全程参与,查错纠错。在公检法三机关中,真正能够全程参与到刑事案件侦、捕、诉、审全过程的唯有检察机关。整个过程由不同的部门和不同的检察官对同一案件进行多重把关,独立拿出意见,这在极大程度上保证了案件的准确定性和证据认定。即使案件到了刑罚执行阶段,发现冤假错案也可通过抗诉的形式予以纠正。这种职能上的优势使得检察机关在防止冤假错案方面大有可为。

    

刑事错案中检察机关诉讼监督存在的问题和困境

  

事实上,从近年来媒体披露的冤假错案来看,检察机关不是没有监督,相反是多部门多重进行把关,各个监督环节一个都没落下,但是错案最终还是发生了。那么问题到底出在哪儿?这不得不提及检察机关诉讼监督中存在的问题和困境。

——立案监督程序启动难。刑事诉讼活动始于立案,立案监督是检察机关发挥诉讼监督职能的第一道关口。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检察机关的立案监督权。然而,一直以来检察机关自行启动立案监督程序的困境在于,公安机关的刑事立案对检察机关既不告知也不备案,没有知情权的情况下更谈不上监督。这样就使得检察机关对于不符合立案条件而公安机关予以立案的案件不能及时发现和有限监督,丢失了防止刑事错案的第一道防线。

——侦查监督措施难以落实。现实中除一些重特大案件检察机关会适时提前介入外,一般案件都以事后监督为主,侦查阶段发生的超期羁押、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仅靠书面审查案卷材料难以发现。再加上基层检察机关案多人少的矛盾一直存在,办案人员只能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追诉犯罪的职能,对于诉讼监督职能无力顾及。

——审判监督不全面。从主观和客观的角度来说,法律除了赋予检察机关对法院判决、裁定提请抗诉的权力之外,缺乏其他可以会面、有效监督审判过程的手段。对于审判程序的监督,法律虽然也有规定,但同样存在监督疲软的问题。审判监督不全面、不彻底,使得防范冤假错案的最后一道防线崩溃。

强化诉讼监督

防止刑事错案

  

——提高监督意识和能力。检察机关及检察人员在履行控诉职能的同时要高度重视诉讼监督工作,切实转变执法理念。在行使监督权时正确处理好监督与配合的关系,在配合中开展监督,在监督中体现配合,发现非法证据坚决予以排除。同时,克服“重实体,轻程序”“重办案,轻监督”的倾向,充分认识侦查监督工作的重要性,严把事实关、法律关。

——完善诉讼监督机制。要建立健全与侦查部门的信息互通机制,寻找立案监督的有效抓手,严把案件入口关。侦查监督方面要加大提前介入力度,延伸监督触角,强化捕后与移送起诉前的侦查监督,加强纠正违法通知书和检察建议书跟踪反馈措施。继续加强羁押必要性审查,认真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要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增强审判监督实效,尤其要强化对审判程序的监督力度,保证被告人得到公正的审判。

——建立精英化的检察官队伍。通过业务培训、岗位练兵等各种形式,不断提升检察人员法律监督水平。改革检察人员管理模式,将综合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检察官从繁杂的具体事务中解脱出来,用更多的时间深入思考案件疑点难点问题,准确定性案件、认定证据。通过建立精英化的检察队伍,提升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能力,防止和纠正刑事错案,从而提高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

(王宏强系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杨国亮系该院助理检察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