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员免职不应给复出留“后门”

    在最近备受关注的舆论风暴中被免职,随后悄然起复,俨然成为一种官场生态。诚然,从爱护干部、珍惜人才的角度考量,对免职官员不应一棒子打死,可以视情况给予“将功赎过”的机会。

不过,被免官员起复比例之高、速度之快,明显超出了正常范畴。如,山西省静乐县原县委书记杨存虎因“女儿吃空饷”被免职后,仅仅两个月就出任地级市环保局副局长;时任黑龙江七台河市新兴区区长的刘丽因煤矿安全事故被免职3个月后,即复出担任七台河市建设局党委书记等职,并一路升迁直至当选七台河市副市长。

事实上,根据《公务员法》,对公务员的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并不包括“免职”。时下对问题官员的免职,依据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因此严格来说,免职只属于问责手段,而非处分决定。现实中,许多地方和部门在免去官员行政职务的同时,往往为其保留了行政级别,继续享受原有待遇。这就无形中为日后的复出留下了“后门”。只要经过考察、评估等干部任免考察,被免职的官员很快就能官复原职甚至提拔升迁。

同时,相关制度对于官员起复的规定存在盲区。《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要求,“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由于规定过于笼统,非但没有维护免职的严肃性和威慑力,反而被一些地方和部门有意曲解为“如果三个月就起复,只要比原职务低一点就合规;如果一年后起复,即便高于原职务也符合要求”。

对于问题官员的处理,不是做给群众看的,而在于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复出的随意,让免职沦为一场秀,既损害了政府部门的公信力,也难以起到应有的惩戒效果,无法让当事人对手中权力和人民权益形成敬畏。基于此,一方面需要建立官员起复制度,正如国家行政学院教授许耀桐所言,“哪类免职官员有资格复出?复出考察、公示等复出程序如何进行?必须对这些作出规定”;同时,坚决防止用免职代替处分,有关部门应根据官员的违法违纪情况严肃处理,该降级的降级,该开除的开除,决不能让免职成为一些人逃避责任的挡箭牌,曲线复出的“中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