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裸官”应当在阳光下让公众“裸观”
继今年广东省启动裸官治理专项行动后,福建省也被中央巡视组指出存在裸官问题。近日,中央第九巡视组在向福建省反馈巡视情况时再次明确提到“裸官”问题,称厅处级领导干部“裸官”较多。“裸官”治理已被中央提上议事日程。近期,至少有10多个省份启动了对基层裸官数量的摸底。
公职人员的政治伦理决定了“裸官”必须严管。所谓“裸官”是指那些配偶和子女已移居海外,拥有外国国籍或外国永久居留权,但本人仍留在国内任职的官员。实际上,“裸官”已经成为贪腐的高危人群。“裸官”问题是全社会非常关注的热点问题,也是反腐败不容回避必须直面的现实问题。
当前,“裸官”问题在广东、福建等沿海省份相对更为突出。针对“裸官”问题,中组部今年下发了《配偶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任职岗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与2010年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加强管理的暂行规定》不同,后者只要求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填表申报个人财产、配偶、子女等与“裸官”相关的情况,并未明确要对“裸官”采取哪些措施;而新的《管理办法》中首次明确需对“裸官”进行清理:“裸官”不得在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法院、检察院领导成员岗位、以上机关工作部门或机关内设机构负责人岗位等5类重要岗位任职,要求已在所列5类岗位任职的裸官,组织人事部门应与其谈话,或者动员其配偶、子女回国,或者调岗。《管理办法》第二条中明确:配偶已移居国(境)外的、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都属于《管理办法》监督清理之列,这就对裸官的范围作了比较明确的界定。裸官治理范围为“国家工作人员”,并未限定职级。
鉴于此,笔者建议修改《公务员法》,从法律上对“裸官”作出明确的界定。目前的“裸官”规范文件大多数是党的文件,《管理办法》将“裸官”的范围界定为“国家工作人员”而并非各级党的领导干部,显然国家工作人员并非都是共产党员。因而,有必要修改《公务员法》等法律,明确界定“裸官”的概念和构成要素,以便更加针对性地开展治理。
另外,根据今年中央颁布的新修订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裸官”不得作为提拔的考察对象。同时,还应限制其升迁之路,才能更好保证公权力的洁净与安全。当然,治理“裸官”光限制其升迁是远远不够的,还应预防和追查贪腐行为。不仅组织部门要加强对“裸官”的考察任用,纪检检察机关也应重视跟踪调查“裸官”有无贪腐行为、有无转移贪腐资产行为等。
“裸官”应当在阳光下让公众“裸观”,接受有关部门和群众的监督。公众对“裸官”拥有知情权和监督权。所以,有关部门应切实做好“裸官”的申报、登记和公开工作,做到如实申报,严格登记,及时公开。同时,还可考虑建立公职人员配偶子女移居境外的年度公开制度,公开公职人员配偶和子女获得外国国籍或者外国永久居留权的情况。有关部门还要及时接受公众的举报,严肃处理弄虚作假的情况。监控“裸官”仅靠纪检和组织部门是不够的,还要广泛发动所有能盯紧“裸官”的社会力量,以最广泛的公众参与之力,构建全方位的监督体系。让“裸官”暴晒在阳光下接受群众的“裸观”,并建立起常态化的严管机制,“裸官”的贪腐行为自然无处遁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