狱中服刑漏罪事发罪行累累难逃惩罚

  42岁的劳改人员冯某是河北广平县人。20071220日,冯某因犯重婚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盗窃罪、破坏电力设备罪被广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6个月。在监狱服刑期间,冯某表现良好,并申请了假释,而且假释手续已经获得批准,冯某满怀希望地等待着出狱。

  就在这时,监狱两次以体检的名义通知冯某去抽血,这其实是公安机关在对多年前的一起抢劫、强奸、拐卖儿童案进行DNA比对。经比对后发现,冯某正是该案的犯罪嫌疑人之一。冯某因涉嫌抢劫罪、强奸罪、拐卖儿童罪被大名县公安局从邯郸监狱押解回大名县。此时冯某才知道多年前的罪行已暴露,在公安侦查阶段供述了作案过程及同案犯薛某。根据其供述,公安机关将已被拐卖6年的孩子从山东解救并交还被害人杨某。

  原来,20069115时许,冯某伙同薛某驾驶一辆摩托三轮车行驶至大名县杨桥镇的一条小路上,见一妇女杨某骑自行车载着一个儿童从对面过来,二人心生歹意,欲将儿童抢走卖掉。于是二人借口问路,将杨某截住。冯某从背后勒住杨某的脖子,将杨某拖至玉米地里,薛某则趁机将儿童抢走。冯某在玉米地里将杨某身上的几十元钱抢走并欲对其进行强奸,因杨某强烈反抗未能得逞。随后,冯某、薛某通过他人联系买主,并以13500元的价格将该儿童卖到山东,所得赃款被二人挥霍。

  今年5月中旬,大名县人民法院依法不公开审理了此案,以抢劫罪、强奸罪、拐卖儿童罪与原犯重婚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盗窃罪、破坏电力设备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冯某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剥夺政治权利2年;以拐卖儿童罪,判处被告人薛某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527日,主办本案的法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冯某、薛某二被告人无视国家法律,以暴力手段严重侵犯他人的人身及财产权利,使得被害人杨某与其女儿骨肉分离达6年之久,给被害人的身心及其家庭造成了严重伤害,社会影响极其恶劣。法院本着严厉打击犯罪和罪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对被告人冯某和薛某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