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环境教育透视

“环境教育”的正式提出,是1972年联合国在瑞典首都斯德哥尔摩召开的首届“人类环境会议”上。那次大会通过了《人类环境宣言》和《关于人类环境的行动计划》,提出了“只有一个地球”的著名口号,并正式将“环境教育”的名称定了下来。

经过40多年的发展,环境教育已经在世界大多数国家中生根发芽,一些国家通过不断实践,积累了先进的经验,不论是环境教育实践还是环境教育立法,都有很多值得中国借鉴的地方。

 

  

美国:环境教育立法的典范

美国是世界上最早进行环境教育的国家之一。美国的环境教育产生于19世纪后半期的自然保护运动和户外教育运动。

鉴于政府和社会各界对环境教育必要性和重要性的共识,美国政府力图通过专门立法来促进环境教育的实施。在1969 年通过的《国家环境教育政策法案》的基础上,美国于197010月正式通过了世界上第一部《环境教育法》,以法律的手段促进并保障各级各类教育中环境教育的课程发展与实施。

1990116日,美国国会通过了新的《国家环境教育法》,旨在提高公众的环境意识,促进环境教育和培训的发展。该对提高美国公众环境道德水准、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堪称环境教育立法的典范。

 

日本:强调国家和政府的责任

日本的环境教育也是处于世界领先水平。自上世纪70年代起,日本文部省就制定了学校环境教育规划,在各学科大纲中不断充实环境教育内容,试图借助日本教育体系来加强和促进环境保护工作。

1993年,日本制定了《环境基本法》。日本是继美国之后世界上第二个制定并颁布环境教育法的国家。2003 年日本政府制定并颁布了《增进环保热情及推进环境教育法》,表明了日本环境教育的基本理念、方针和措施,其根本目的在于推进环境教育,提高每一位国民的环保热情。

与美国《国家环境教育法》相比,日本的环境教育法律突出了协调发展的理念,强调国家和政府在推动环境教育方面的责任。这部法律在基本理念上强调环境教育与其他公共利益、其他领域和地区居民生活之间的协调。

  

英国:环境教育委员会

英国素来有着深厚的“自然教育”传统,是世界上比较重视环境教育的国家之一。英国于1965 年就设立了环境教育委员会。该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协调40 多个环境教育有关组织及职业团体推行环境教育。

英国国家课程委员会于 19909月公布了在英国中小学进行环境教育的大纲,要求中小学付诸实施。大纲确定了环境教育目的和目标、学科内容和教育原则。

1996年,英格兰政府的《环境教育策略》公布,这个文件为高中、高等学校、职业教育和非职业教育中的环境教育提供了总体的框架。

   

德国:环境教育是学校的义务

环境教育被德国教育界视为教育中一个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198010月,原西德各州文化教育部长联合会议宣布,环境教育是德国中小学的义务,所有学校都必须实施环境教育。

德国的普通学校也已将环境教育列入教育计划,除了把各学科进行环境教育作为一条原则外,还设立了跨学科环境教育中心学科。如有些学校的生物课程的主要课题就是环境保护、生态工程、生态学问题;在地理课上讲授风景问题、空间的拥挤问题、供水和水源污染、自然保护等等。

  (本文参考文献《环境教育法研究》,作者时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