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灿发:环境教育应作为义务来规定
“要想使整个社会都接受环境教育,使之成为普遍性,还需要有立法进行强制性的规定。”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环境资源法研究所所长王灿发参加了近20年来中国大多数环境法律、法规的起草,并于2013年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教育法》(建议稿)。5月21日,本社记者对其进行了专访,就当前国内环境教育的立法现状及主要问题进行了深度剖析。
记者:从法律起草者的角度去看,您对国内环境教育的立法现状怎么看?
王灿发:我国目前并没有一部专门规定环境教育的法律。现行的环保法中,环境教育仅限于一些抽象的条文规定,其他的法律中也仅仅指出了要做宣传教育,但是究竟该怎么做却没有具体的规定,缺乏具体的规范。
去年我曾受环保部环境宣传教育中心的委托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教育法》(建议稿),今年仍会继续修改和研究,估计会在十二五末期或是十三五初期制定出环境教育的法律。法律条文的起草容易,关键还是要看环保部门推动立法的动力是否大,也需要各方进行协调。如果有这个前提的话,相信制定环境教育法将会非常顺利。
还有一点是必须要注意的,那就是在这样一部法律制定之后,如何才能更好地保障实施,需要有具体的措施,这是法律出台后需要进一步研究的。
记者:目前宁夏和天津已经出台了环境教育条例,您对此作何评价?
王灿发:这两个地方所制定的环境教育条例,都是根据本地的具体情况来制定的。应该说有这样的环境教育条例总比没有要好得多,毕竟这也是从制度上对环境教育进行了保障。条例里规定了在中小学校中如何开展教育,规定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该拿出多少时间去学习环保课程,这些规定都非常好。可以说宁夏和天津出台环境教育条例是地方进行的创新性立法,其他省市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进行借鉴。地方往往可以成为国家立法的先导,为国家进行相关立法提供经验。
地方上出台环境教育条例说明了当地的领导层对环境教育的重视,这一点对于条例的出台非常重要,只有决策者中真正有人关注环境教育,才能推动地方法规的出台。这对于国家层面的环境教育立法来说也是一样的。
记者:在环境教育中主要是由环保部门牵头,教育部门配合去做,环保部门和教育部门该如何分配各自的角色和职责?
王灿发:对于学历性教育,也就是在校学生来说,教育部门应该负较大的责任。因为学校是归教育部门来管,如何安排课程、如何将环境教育纳入教学体系,这些都应该由教育部门来做。这些问题在教育法的起草中也有所涉及。
对于在职人员的教育培训,比如对国家工作人员的环境教育和面向社会的宣传教育、对企事业单位员工的教育,应该是环保部门负有更大的责任。
总的来说,环境教育并不单是环保部门或是教育部门的事,而应该是社会各部门共同支持的一件事。我国的现实状况是只有当某一部门推动某项立法时,该立法才能比较快地进入立法程序并尽快获得通过,纯民间的推动是比较困难的。因此,法律最终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来通过,最初总要有一个部门牵头去做。
记者:在您看来,目前我国没有环境教育法的最主要原因是什么?
王灿发:主要原因有两方面。一是环境教育立法没办法排上议事日程。从环保部门来讲,他们可能会认为诸如推动实体污染防治方面的立法,比环境教育法要更为重要和迫切。
另外一个原因是在一些人的意识中缺乏环境教育的理念。他们并没有认为公众环境意识的提高比污染防治更重要。
总的来说,如果全民的环境意识,特别是领导的环境意识提高了,对环境保护的推动要比专门治理排污有效得多。如果中央党校在给省部级领导上课的时候,能让他们接受环境保护理念,知道处理好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关系的重要性,了解环境教育的重要性,效果将会比只进行污染治理和生态保护工程投资要好得多。当全民都有了较高的环境意识,实施清洁生产、垃圾分类、低碳生活、能源节约、绿色消费等就会容易得多,成本也会低得多。
记者:一部环境教育法律在整个社会的环境教育中所起的作用是什么?
王灿发:环境教育要想开展起来,需要有具体的途径和方法,像创建绿色学校这样的形式,应该说是促进环境教育的一种方式,它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发挥学校推进环境教育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但要想使整个社会都接受环境教育,使之成为普遍性,还需要有立法进行强制性的规定。
绿色学校的申请靠的是自觉自愿,而真正的环境教育应该作为一种义务来规定,每个学校都要有义务开设环保课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