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环境教育41年

1972年对于全世界人类的环保事业而言是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年。当年,中国政府派代表团参加了在瑞典斯德哥尔摩召开的“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这件事被学者普遍认为是中国政府对环境问题关注的开端,也是中国环境教育事业起步的基础。

在此之前,由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特殊原因,并没有对环境问题产生重视,可以说,我国的环境教育比国际环境教育发展进程落后了20年。

    

拉开帷幕

在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的推动下,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于1973年在北京召开。会后国务院批准的《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决定》中明确提出:“有关大专院校要设置环境保护的专业和课程,培养技术人才。”自此,北京大学等高校相继开设环境保护类专业课程。有学者认为,这是我国高等环境教育的开始,也是中国环境教育事业的开端,由此正式“拉开了中国环境教育事业的帷幕”。

1979年,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该法1989年通过成为正式法案)中,对环境教育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指出:“国家鼓励环境保护科学教育事业的发展,加强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与开发,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普及环境保护的科学知识。”

同年,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环境教育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在河北保定召开,提出“环境教育具有综合性、全民性、全程性(生命的全过程)的特点”。会议建议:在甘肃、北京、上海、天津等地进行中小学环境教育试点工作,在高中增设环境地学课程。

1980年,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与有关部门共同制定了《环境教育发展规划(草案)》,并将环境教育内容纳入国家教育计划之中。

  

步入正轨

1983年底,全国第二次环境保护会议召开,会议宣布将环境保护列为我国的基本国策。这次会议被认为是开辟了我国环境教育事业的新篇章。

1987年,原国家教委在制定的“九年义务教育全日制小学、初中教学计划(试行草案)”说明中,要求将环境教育内容渗透在相关学科和课外活动中。这是国家教育行政部门首次对基础教育中加强环境教育和渗透环境教育提出明确要求。

1990年,全国部分省市中小学环境教育座谈会在天津召开,会议认为到目前为止,已初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环境教育体系。这个体系包括专业教育、在职教育、基础教育和社会教育四部分。

1991年,原国家教委公布《国情教育总体纲要(初稿)》,并编辑出版了《环境教育教师指导书》,将环境教育的大部分内容安排在高中阶段的选修课和课外活动中进行。

  

全面展开

199211月,我国召开了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教育工作会议,会议明确提出“环境保护,教育为本”的方针,对国家如何加强环境教育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

2001年,(2001年一2005年全国环境教育宣传教育工作纲要》印发,再次强调要“建立和完善有中国特色的环境教育体系,继续开展中小学‘绿色学校’创建活动”。由此掀起了全国范围内创建“绿色学校”活动的高潮。

2003年,教育部正式印发《中小学环境教育专题教育大纲》,明确要求环境教育从小学一年级到高中二年级进行,按平均每学年4课时安排教学内容。

为保证其有效实施,教育部又正式印发了《中小学环境教育实施指南》,对我国中小学环境教育的性质、任务、目标、内容、评估等都做了具体而明确的规定。这是关于我国中小学环境教育的一份纲领性文件,对中小学环境教育的有效实施必将起到极大的推动和促进作用。

  

重视加强

2005年,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明确提出:“深入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保护环境是全民族的事业,环境宣传教育是实现国家环境保护意志的重要方式。”2007年发布《国家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提出要抓好环保基础教育、专业教育、社会教育和岗位培训。

2011年,中央六部门联合编制了《全国环境宣传教育行动纲要(2011-2015年)》,《纲要》要求在新的时期,要开展全民环境教育行动。

教育部20126月发布的《国家教育事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指出:国家应当大力发展环境保护、污染防治、生态治理、循环经济等相关学科“开展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教育。这是从国家层面对环境教育提出的新要求。

经过修订后的新环保法将于201511日实施,其中总则第九条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环境保护意识。

  (本文参考文献《环境教育的理论体系与实施案例研究》,作者李久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