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前瞻性谋划和系统性布局 着力打造国际商事仲裁优选地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积极发展涉外法律服务,培育一批国际一流的仲裁机构、律师事务所。当前,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全球治理体系深刻调整,我国参与国际经贸的不确定性显著增加,加强涉外法治建设任务紧迫。加快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建设,健全国际商事仲裁和诉讼等机制,充分发挥国际商事仲裁效率高、注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便利国际认可与执行等特点优势,积极打造国际商事仲裁优选地,是提升我国法治软实力、增强国际竞争力的重要举措。当前,要立足我国实际,从顶层设计、制度改革创新、与其他争议解决机制协同三个方面全面提升我国国际商事仲裁水平。
进一步健全国际商事仲裁规则体系
良法是善治的前提。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于1995年正式实施,于2025年完成实施30年来的首次全面修订,推动其与国际实践接轨。但对标国际先进规则和高水平对外开放要求,我国涉外仲裁法律制度仍有进一步完善空间,要在新修订的仲裁法基础上持续完善相关配套制度。
完善国内仲裁立法。《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以下简称《示范法》)现已被93个国家和127个法域采纳。可以说,它已成为国际仲裁的“通用语言”。目前,我国未采纳《示范法》,使得选择我国仲裁机构的多为中方当事人,双方均为外方当事人的案件相对较少。可借鉴新加坡、瑞士等国家国内、国际仲裁分别制定单行法的“二元”模式,制定涉外仲裁单行法,在减少对国内法律秩序冲击的同时,完善临时措施等国际通行制度,提升我国仲裁立法的国际认可度。
适时出台配套实施规则。新修订的仲裁法在涉外仲裁具体适用规则方面未作详细规定,个别条款与国际通行做法不尽一致,亟须推进实施条例或司法解释制定。一是吸纳《示范法》《国际律师协会国际仲裁利益冲突指引》,细化仲裁员披露义务及公正性、独立性认定标准;二是明确仲裁法、民事诉讼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等法律的衔接适用;三是合理界定仲裁机构与仲裁庭的职能边界,保障仲裁独立公正;四是适度扩大可仲裁事项范围至反垄断、知识产权等新型争议;五是建立友好仲裁制度,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完善仲裁协议形式认定,细化默示接受仲裁协议规则,合理认定多层次争议解决条款、非对称仲裁条款等特殊条款效力,提升涉外仲裁规则体系整体效能。
积极参与国际仲裁规则制定。国际商事仲裁规则体系以《示范法》和《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为核心。要着力推动司法行政机关、仲裁行业协会及仲裁机构参与国际立法,举办高质量国际商事仲裁活动。全面落实《关于建立“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的意见》,支持具备条件、在国际上享有良好声誉的国内仲裁机构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的仲裁机构合作,建立联合仲裁机制。鼓励我国专家学者、仲裁从业人员积极参与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等国际组织的仲裁立法活动。加强与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英国伦敦国际仲裁院等机构的案件合作和经验交流,持续提高我国在国际仲裁全球治理中的话语权。
提高国际商事仲裁服务国家高水平对外开放能力和水平
仲裁机构建设是打造国际商事仲裁优选地的核心,国际商事仲裁机构长期集中于伦敦、纽约、巴黎、新加坡等传统法律服务中心,致使我国话语权偏弱。2022年7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印发《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试点方案》,对北京、上海、广东、海南等地开展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作了相应部署。新修订的仲裁法第二条明确了我国仲裁事业发展的总体要求,应以新法为契机,系统推进我国国际商事仲裁机构改革和中心建设。
推进仲裁机构去行政化改革。仲裁以当事人意思自治为基础,要求排除国家权力的非必要干预。应落实仲裁法关于仲裁机构公益性非营利法人的定位,减少行政机关对仲裁机构的直接干预,赋予其在财务、人事、薪酬等方面更大自主权,防止形成行政依附关系;探索退出财政供养体系等改革,把握好淡化行政色彩与强化国家支持之间的平衡,引导仲裁机构向专业化、市场化方向发展。
推进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试点。近年来,我国国际商事仲裁发展迅速,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北京仲裁委员会、深圳国际仲裁院、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等仲裁机构已在全球具有一定影响力。应通过规则优化、服务升级与国际合作等,将制度优势转化为实践效能:一是持续推进北京、上海、深圳等地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试点工作。依据各地区位优势聚焦资源整合,允许试点城市在相关法律规定上变通探索。二是在税收、外汇、出入境等方面完善配套政策,为国际仲裁活动提供便利。三是尊重当事人程序选择权,允许其自主约定仲裁庭组成、仲裁规则、适用法律、仲裁语言等。四是加强机构国际品牌建设,以高质量裁决和服务吸引境内外当事人。
推进国际商事仲裁数智化服务。智慧仲裁建设是全球仲裁机构的“必争之地”。应建立全国统一的国际商事仲裁在线数智化平台,涵盖案件管理、在线庭审、电子证据交换等功能。加强仲裁机构与法院、行业协会及国际组织的信息互联互通,运用区块链技术实现电子证据存证和程序节点追溯,探索AI大模型等技术在仲裁中的应用,全面提升我国国际商事仲裁数智化服务质效。
完善协同机制,营造支持仲裁的友好型司法环境
破解境外仲裁机构入驻壁垒。目前,境外仲裁机构仅被允许在我国自贸区(港)内设立业务机构,业务范围的局限制约国际仲裁机构在华开展业务的积极性。应适时稳妥扩大其在华业务开展范围,引进国际知名仲裁机构,发挥引领效应。坚持仲裁机构“走出去”和“引进来”相结合,支持国内机构赴境外开展业务,鼓励涉外仲裁当事人选择我国的仲裁机构和仲裁地。
构建多元纠纷解决机制。鉴于国际商事主体多样、纠纷类型复杂、各国法治文化差异,打造国际商事争议解决优选地不仅要着眼于仲裁本身,更要统筹调解、仲裁、诉讼等多种争议解决方式,推动“和/调解+仲裁+诉讼”高效衔接,强化司法对仲裁的支持与监督,审慎适用撤裁程序,维护裁决终局性。要吸纳国际通行临时措施审查标准,构建中国特色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推动我国成为解决商事纠纷的首选地。
拓宽涉外法律人才培养渠道。国际商事仲裁需要兼具法律素养、实践经验和国际视野的专业人才。应制定中长期人才培养规划,构建领军人才、业务骨干、青年后备人才三级梯队。发挥法学院校的基础性作用,支持有条件的高校开设国际仲裁方向,优化课程设置,加强模拟仲裁和实务实习。健全在职培训机制,鼓励试点机构提高境外仲裁员聘任比例,建立高端人才引进“绿色通道”,促进中外仲裁人才跨境交流。
当前,我国正加快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通过仲裁解决跨境争议,维护我国企业经贸竞争力的重要性日益凸显。要在新修订的仲裁法的保障下,打造国际商事仲裁优选地,协同推进政策、法律、机构、人才等多维度国际合作,走出一条中国特色的国际商事仲裁发展路径。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