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法典确立新污染物风险管控新格局生态环境法典确立新污染物风险管控新格局

以法治之力推进新污染物治理


  以法治之力推进新污染物治理,既是完善现代生态环境治理体系的重要内容,也是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和公众健康的必然要求。随着生态环境法典及相关配套制度逐步落地,新污染物治理有望进一步实现从末端治理向源头预防、从单一污染物控制向全生命周期风险管理转变,为美丽中国建设提供更加坚实的法治保障。


  新污染物治理,是近年来我国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受到广泛关注的重要议题。与传统污染物相比,新污染物具有种类多、环境介质复杂、隐蔽性强、环境持久性和生物累积性突出等特点,部分物质还可能具有较强的生物毒性和健康风险。过去,由于不少新污染物并未被充分认识,或者尚未纳入常规污染物管理体系,其生产、使用、排放及环境残留等情况存在一定程度的监管空白,给生态环境保护和公众健康带来新的挑战。

  2026年3月12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将化学物质污染风险管控、电磁辐射污染防治和光污染防治统一设置于污染防治编第九分编,并分别设置专章。生态环境法典不仅继续完善大气、水、土壤、固体废物、噪声等传统污染防治制度,也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不断凸显的新的环境风险纳入统一的生态环境法治体系。这一制度安排表明,生态环境法治正在从传统的污染物末端治理进一步向新型环境风险预防和全过程管控延伸。


  新污染物治理的制度演变

  化学物质污染风险管控,是新污染物治理的重要内容。新污染物治理之所以突出化学品,与现代社会化学品生产和使用规模不断扩大密切相关。近年来,我国新污染物治理已经逐步形成从政策部署到制度建设、再到法律规范的清晰路径。2022年5月4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明确指出,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生产和使用是新污染物的主要来源。目前,国际社会和我国实践中关注的新污染物主要包括国际公约管控的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内分泌干扰物、抗生素等。2023年12月印发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进一步提出“强化固体废物和新污染物治理”,明确“制定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管理法规”,并提出到2035年新污染物环境风险得到有效管控。2025年4月10日,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加强重点行业涉新污染物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将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有毒有害污染物名录、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以及《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附件中已发布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监测方法标准或其他具有污染治理技术的污染物作为重点关注对象,并将石化、涂料、纺织印染、橡胶、农药、医药等作为重点行业,加强新污染物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意见》要求建设单位和环评技术单位根据新污染物识别结果,优化原料、工艺和污染治理措施,从源头减少新污染物产生;对以禁止生产、加工使用的新污染物作为原辅料或者产品的建设项目,依法不予审批。这意味着新污染物治理进一步嵌入建设项目环境准入环节,实现环境风险防控关口前移。

  在政策实践基础上,生态环境法典进一步从法律层面确立化学物质污染风险管控制度。

  生态环境法典第六百四十四条确立了化学物质污染风险管控的一般规则,明确规定:“国家加强化学物质污染风险管控。生产、进口、储存、运输、销售、使用、处置化学物质,应当遵守国家规定,防止污染环境,保障公众健康。”传统污染防治法律制度更多围绕污染物排放展开,而化学物质风险管控则将监管视线前移至化学物质本身。换言之,对于具有潜在环境与健康风险的化学物质,生态环境法典关注的不再只是最终排放是否达标,而是更加注重全生命周期监管,从生产、进口、储存、运输、销售、使用到处置等环节实施全过程风险管控。生态环境法典第六百四十五条规定要建立新污染物协同治理和风险管控机制。由此,新污染物治理的法律逻辑基本形成,即以风险为导向,以调查监测和科学评估为基础,以协同治理为重要路径,推动环境风险由被动应对向主动防控转变。


  初步形成化学物质环境风险全过程管控制度框架

  化学物质风险管控具有明显的跨部门特点,涉及生态环境、工信、农业农村、卫健、海关、市场监管等多个部门。对此,生态环境法典第六百四十六条明确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化学物质污染风险管控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同时规定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监督管理。这为执法过程中进一步建立跨部门协调机制与信息共享机制提供了法律依据。

  围绕化学物质风险管控,生态环境法典还建立了从信息调查、风险评估到重点管控清单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的制度链条。首先,建立化学物质污染信息调查制度。生态环境法典第六百四十七条规定,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化学物质的危害特性等定期组织开展化学物质污染信息调查,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供化学物质的物理化学性质、数量、用途、危害特性、排放等信息。掌握化学物质的生产、使用及排放情况是风险识别与科学评估的基础。只有摸清化学物质底数,才能采取针对性的监管措施。其次,建立风险评估和重点管控清单制度。生态环境法典第六百四十九条明确,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化学物质污染风险评估,制定公布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并适时调整清单,明确禁止、限制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与传统污染物治理相比,新污染物治理具有较强的动态性。一些化学物质可能随着科学研究不断深入,其环境和健康风险逐步得到认识;一些原有污染物也可能因为生产和使用情况变化而呈现新的风险。因此,通过风险评估、动态调整重点管控清单,可以增强法律制度对新污染物风险变化的适应能力。最后,建立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制度。生态环境法典第六百五十条规定,国家实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制度,生产、进口新化学物质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在生产、进口前向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环境管理登记;第六百五十一条进一步明确了相应的禁止性规定。这一制度将环境风险防控进一步延伸至化学物质进入生产与流通领域之前。对于尚未进入现有化学物质管理体系的新化学物质,先进行环境风险识别和管理登记,再决定其能否生产、进口及按照何种条件使用,有利于防止高风险化学物质在进入市场和环境之后才进行末端治理。

  在“法律责任编”,生态环境法典形成了与上述制度相衔接的责任体系,比如在第一千二百零五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七条分别针对违反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禁止或者限制环境风险管控措施,违反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证要求,以及无登记证生产、进口新化学物质等行为规定了相应法律责任。通过设置行政处罚、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及情节严重时责令停业、关闭等措施,生态环境法典提高了相关制度的刚性。

  总体而言,生态环境法典通过将风险识别、科学评估、清单管理、环境管理登记和法律责任有机衔接,初步形成了化学物质环境风险全过程管控的制度框架。

  生态环境法典确立基本制度以后,相关配套制度正在加快衔接。2026年6月,生态环境部发布《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明确提出此次修订是为了贯彻生态环境法典有关规定、完善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制度。2026年8月,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自2026年8月15日起停止办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备案,并对相关登记事项作了衔接安排。

  新污染物治理是一项长期性、科学性和综合性的工作。生态环境法典的出台,为这一领域提供了更加稳定、明确的法律依据。以法治之力推进新污染物治理,既是完善现代生态环境治理体系的重要内容,也是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和公众健康的必然要求。随着生态环境法典及相关配套制度逐步落地,新污染物治理有望进一步实现从末端治理向源头预防、从单一污染物控制向全生命周期风险管理转变,为美丽中国建设提供更加坚实的法治保障。

  (作者为北京市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化工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