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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事出有因 违法阻却


  作为我国刑法中常见用语的“事出有因”,由于缺乏系统性的理论解读,其虽然在司法实践中被高频率地适用,但在具体裁判上常常存在分歧。无论是实现出罪的“事出有因”还是改变定性的“事出有因”,抑或影响量刑的“事出有因”,均应具有统一适用的正当性基础和判断规则。然而,不管是客观危险有限说、主观恶性下降说,还是被害人过错存在说、期待可能性适用说,在解释我国刑法中的“事出有因”时,总存在说理上的掣肘,无法提供充分的理论依据。以社会相当性理论作为解构我国刑法中“事出有因”确定行为违法性的有无、不法程度高低的基础,具有统一的解释力。社会相当性中“通常性”的判断,能够确定“事出有因”行为违法性是否下降;“适当性”的判断最终决定“事出有因”行为违法性是否被排除。在构建刑法自主知识体系的时代背景下,以此为基,可以实现我国本土司法用语和阶层化犯罪论体系之间的有效兼容,为我国刑法中的“事出有因”塑造规范形象。以“事出有因”的释义为契机,也可以推进中国刑法自主知识体系微观图景的刻画。

  ——摘自《政治与法律》2026年第9期储陈城著《刑法自主知识体系构建下“事出有因”适用的正当性基础》


关键词:免证事实 举证责任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401条规定了6类事实属于免证事实,其中第2类是“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并且未依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事实”。近年来共同犯罪案件多有分案处理之举,将前案生效判决应用于后案事实认定的情况随之出现,因而前述规定引发一些律师与若干学者的质疑与讨论。法院生效判决具有既判力、法安定性、诉讼经济以及证明体系化等价值,其司法解释的必要性毋庸置疑。但是,预决事实并非没有限制。司法审判中应当明确划定生效判决中所认定事实的预决效力范围,列举具体运用预决事实认定案件事实的情况,以及辩护方提出异议或者反证时的分情况处理。

  ——摘自《东方法学》2026年第4期张建伟著《生效判决中预决事实的免证效力——基于〈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401条第2项之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