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碳”目标下生态环境法典绿色低碳条款的规范阐释与适用完善
生态环境法典绿色低碳条款的确立,实现了我国“双碳”治理从政策驱动向法治保障的根本性转变。应以生态环境法典实施为契机,精准阐释规范内涵,细化适用规则,完善配套制度,加强协同治理。
2026年3月12日通过、8月15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首次以法典化形式将绿色低碳发展纳入生态环境法治体系。生态环境法典在第四编“绿色低碳发展”部分(以下简称生态环境法典绿色低碳条款)系统规定了循环经济、能源转型、应对气候变化等制度,第九百四十条要求建设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第九百四十二条规定控制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推进碳达峰碳中和(以下简称“双碳”),第一千零三十二条确立碳排放总量和强度控制制度。准确阐释其规范内涵,厘清适用边界,完善配套制度,对推动“双碳”目标落地具有重要意义。
生态环境法典绿色低碳条款的规范定位与核心内涵
生态环境法典将减污降碳协同治理作为核心立法理念,增设绿色低碳专属条款,标志着“双碳”工作从“政策驱动”迈入“法治赋能”新阶段。生态环境法典绿色低碳条款兼具原则指引性与规则适用性,以总纲原则为统领、专项制度为支撑,覆盖产业转型、温室气体管控、循环经济、气候风险防控等领域。生态环境法典第五条将绿色低碳发展纳入国家基本国策,第九条明确企业等生产经营者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履行绿色低碳发展义务,为低碳治理提供上位法依据。
在核心内涵层面,生态环境法典确立“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原则,将温室气体排放管控纳入生态环境监管体系,实现了三重制度升级:一是确立低碳发展的法定地位。生态环境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三十二条将绿色低碳从政策倡导转化为法律强制要求。二是构建协同治理规范体系。生态环境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条明确污染防治应“实现减污降碳协同增效”,第九百四十条要求减少污染物和温室气体排放,第一千零二十六条规定相关部门协同配合,破解监管权责交叉问题。三是夯实激励与约束并重机制。生态环境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条强化碳排放约束和违规惩戒,第九百四十一条、第一千零三十八条鼓励发展非化石能源和自愿减排交易,引导市场主体降碳。
“双碳”视域下生态环境法典绿色低碳条款司法适用需注意的问题
作为30多部生态环境法律、100余件行政法规、1000多件地方性法规等的“集大成者”,生态环境法典对应对气候变化、“双碳”等方面的法治需求,作了原则性、引领性规定。其中,生态环境法典绿色低碳条款多为框架性、原则性规范,实践中要注意完善配套细则。
其一,生态环境法典绿色低碳条款多为理念型、倡导型规范,未对适用条件、裁量标准和违法认定尺度等进行明确,如第九百三十九条规定:“国家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发展机制,完善绿色低碳转型政策体系,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形成有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该条款在国家层面对绿色低碳发展的目标进行了宣示,但没有具体设置判定标准以及违法后果。在法律适用过程中,要根据生态环境法典绿色低碳条款原则性、倡导性规范,尽快制定相应司法解释,明确其适用条件、裁量标准,统一处罚基准和赔偿标准等。
其二,绿色低碳治理兼具公法监管与私法调整属性。当前,低碳行政处罚与低碳侵权赔偿、公益诉讼追责衔接不足。企业超额碳排放仅受行政处罚,未同步承担生态损害赔偿责任;低碳公益诉讼中生态损害认定、因果关系推定、赔偿核算缺乏统一规范,追责不足。要尽快制定相应规范,以准确贯彻落实生态环境法典绿色低碳条款规定。
其三,尽快完善碳排放统计核算和产品碳足迹管理制度。生态环境法典绿色低碳条款的准确适用离不开碳排放核算、碳足迹认定等技术标准支撑。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五条、第一千零三十六条已对碳排放统计核算和产品碳足迹管理制度作出原则规定,但行业标准尚在完善。法典适用中应准确把握原则性条款与技术标准的衔接,对标准尚未覆盖的领域可借助专业鉴定、专家辅助人查明事实,并发挥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激励作用。
生态环境法典绿色低碳条款的精准适用路径
准确适用生态环境法典绿色低碳条款要进一步细化规则,统一裁判尺度,推动公私法协同,使其框架性条款、原则性规定转化为可落地、可裁判的法治规范。
首先,细化司法解释与实施细则,压缩自由裁量空间。加快出台专项司法解释和配套细则,明确碳排放超标、拒不履行低碳整改义务、虚假低碳申报等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与处罚梯度,统一执法和司法裁判尺度。分类明确存量、增量项目的低碳监管规则,确立“新法优于旧法、法典优于单行规范”原则,解决过渡期规则冲突。
其次,构建公法与私法协同适用机制,完善多元追责体系。打通公法监管与私法追责的衔接通道,将碳减排落实情况纳入企业生态环境信用评价。完善低碳民事侵权、公益诉讼、行政诉讼裁判规则,健全碳排放生态损害认定、因果关系推定、损失核算机制,实现行政处罚、民事赔偿、公益追责、刑事惩戒有序衔接。强化司法对行政监管的监督,倒逼行政机关履行低碳监管职责。
最后,统一技术适用标准,夯实条款落地基础。统一全国行业碳排放核算、碳足迹核查、低碳效益评估技术标准,作为执法司法裁判依据。建立司法、行政、行业协会联动机制,针对新型低碳纠纷发布典型案例,形成案例指导体系,为基层提供指引。
以生态环境法典为引领完善低碳治理制度体系
生态环境法典虽搭建了低碳法治基础框架,但“双碳”治理是系统性工程,应以法典为核心持续推进制度完善与体系升级。
其一,构建减污降碳协同治理法治体系。依托生态环境法典协同治理原则,整合污染防治、生态修复、资源节约、碳减排规范,建立“减污”与“降碳”一体化监管机制。推动生态环境监管从单一污染物管控转向污染物与温室气体协同管控,将碳减排指标纳入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生态环境考核等制度,实现全链条协同。
其二,完善低碳刚性约束与柔性激励双向机制。刚性约束层面,强化高耗能、高排放项目准入管控,健全碳排放超标惩戒机制,加大对虚假低碳宣传、违规碳排放行为的惩戒力度。柔性激励层面,将生态环境法典倡导性条款转化为实操制度,完善绿色金融、低碳补贴、税收减免等政策,支持企业低碳技术研发、清洁能源替代、节能改造,激发市场降碳动力。
其三,健全气候风险防控法治化制度。将气候风险防控纳入生态环境法治体系,建立常态化气候风险评估、预警、防控机制,完善极端气候应对、产业气候适配、生态碳汇保护等规则,明确政府、企业、社会等各方的权责。健全生态碳汇市场化交易制度,规范林业碳汇、湿地碳汇开发交易监管,推动生态碳汇价值实现。
其四,推进多元共治法治格局升级。明确政府监管、企业履责、社会组织协同、公众参与、司法保障等主体的权责边界,构建政府主导、企业施治、社会参与、司法保障的低碳共治体系。强化跨部门、跨区域低碳治理联动,建立碳减排协同执法、司法联动机制。完善公众参与制度,畅通低碳公益监督、公益诉讼渠道,推动低碳治理全民化。
生态环境法典绿色低碳条款的确立,实现了我国“双碳”治理从政策驱动向法治保障的根本性转变。面对司法适用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应以生态环境法典实施为契机,精准阐释规范内涵,细化适用规则,完善配套制度,加强协同治理,推动绿色低碳条款从“纸面规则”走向“治理实效”,以高质量生态环境法治护航“双碳”目标实现。
(作者为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环境与经济法治研究中心主任、法学院教授,北京市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会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