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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技术公司 刑事涉案财物处置 

  凭借专门的技术优势,技术公司正在广泛参与涉案财物处置,这已成为我国刑事涉案财物处置程序改革的新动向。技术公司的参与虽有助于增强处置质效,但也衍生出多重潜在风险:主体法律地位不明引发的权力结构异化风险、内外监督制约乏力引发的正当程序消解风险、数据使用规则模糊引发的数据安全失控风险、收益约束机制缺位引发的趋利性执法司法风险。展望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应当审慎辨明规制上述风险的多维路径。其一,应关照基本原则与诉讼主体理论,更新与技术公司参与刑事涉案财物处置相适应的学理体系。其二,应在法律地位与权责义务层面作出明确规定,强化技术公司参与刑事涉案财物处置的正当程序立法供给。其三,应推行数据分类分级管理和涉案财物数据封存,健全涉案财物数据全生命周期安全机制。其四,应以服务费用给付和罚没收入上缴国库为切入点,探索收益约束与利益隔离制度。

  ——摘自《法制与社会发展》2026年第5期赵恒著《论技术公司参与刑事涉案财物处置的风险规制》



关键词:检察听证 刑事诉讼法修改  

  检察听证作为一项司法制度创新,不仅实现了对“四大检察”的全覆盖,而且成为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标识性概念之一。刑事检察领域的听证实践探索具有特殊意义,既是形塑检察听证制度的逻辑起点,也为研究中国特色检察听证制度提供了重要切入点。在刑事诉讼领域,检察听证有助于促进刑事审前程序的司法公开,强化刑事检察权运行的外部监督,进而实现刑事检察办案的三个效果相统一。近年来,我国持续推动检察听证程序制度发展,新修订的《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突出了听证规范体系层次化、听证运行模式多样化、听证覆盖范围规模化,彰显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的特色。然而,当前检察听证制度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实践问题,如程序运行形式化风险、程序设计正当化意蕴欠缺、听证意见刚性法律拘束力不足等。对此,应当以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为契机,推动检察听证法定化、程序运行实质化与正当化程序设计,并构建体系化的听证意见适用机制,助力完善新时代中国特色检察听证制度。

  ——摘自《政法论坛》2026年第5期姚莉著《刑事诉讼法再修改背景下检察听证程序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