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生效裁判执行阻滞的客观原因分析及化解路径

  为了完善判处监禁刑罚罪犯交付执行工作机制,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2024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规范判处监禁刑罚罪犯交付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有效推动审前未羁押判处监禁刑未执行刑罚罪犯专项清理工作,大批罪犯被顺利交付执行,有力维护了刑事司法裁判权威。

  《意见》出台前,受多种因素影响,有的被判处监禁刑的罪犯长期逍遥法外,形成司法实践中难以解决的“判实未执”问题。比如,有的罪犯系未成年子女或生活不能自理人的唯一抚养人,办案单位出于人道主义和维护家庭生活稳定的角度考量,在未成年子女或不能自理人的生活未妥善安置的情况下,一般不会将罪犯交付监管场所。有的罪犯仅患有糖尿病、大脑供血不足等基础性疾病,佯装病情特别严重,卧床不起等。自2025年1月1日《意见》正式施行以来,有效破解了监禁刑罪犯交付执行活动中存在的“收押难”“送监难”等问题。一方面,工作机制不断完善,构建协同治理格局。如,公检法司等部门联合开展集中清理判处实刑罪犯未依法交付执行刑罚专项工作,建立常态化的联席会议机制。另一方面,强化监督刚性,堵塞逃避刑罚漏洞。如,《意见》明确了检察机关的监督手段,规定对于看守所、监狱不予收押或收监理由不成立的,检察院出具书面意见后,公安机关再次送交时,刑罚执行机关应当收押、收监等。

  “判实未执”或刑事生效裁判执行阻滞的根源到底在哪里?本文结合司法实践试对此进行分析,并提出应对策略。


  刑事生效裁判执行阻滞问题形成的主要原因

  监管场所收押制度设计存在一定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十条第(二)项规定,对于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犯,看守所不予收押。哪些疾病属于“严重疾病”,该条例规定相对模糊,这使得实践中司法标准不统一。实践中,一般情况下,看守所不予收押的罪犯,最常见的是三级高血压罪犯。许多狱医普遍认为,三级高血压系极高危病情,罪犯随时可能有生命危险,不能收押,但是,根据“两高两部一委”于2014年10月联合印发的《暂予监外执行规定》所附的《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3条的相关规定,高血压达到很高危程度的,合并靶器官受损,才符合保外就医的条件。这使得该类罪犯既达不到法定保外就医标准,又无法被看守所依法收押,长期处于无羁押场所、无监管主体的两难境地。

  暂予监外执行制度有待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了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可以暂予监外执行的三种情形。该条第五款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均规定在交付执行前,由法院决定对罪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但由于缺乏法院应当依职权启动暂予监外执行程序的相关硬性具体规定,使得司法实践中基层法院启动暂予监外执行审查程序的案件,多数基于被告人一方申请而进行。即法院很少依职权启动。有的基层法院对可能患有《暂予监外执行规定》所附《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的罪犯,将相关执行法律文书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依流程向看守所交付罪犯。在看守所出具不予收押手续的前提下,法院方才考虑是否依职权启动暂予监外执行审查程序,这造成了交付执行程序空转。另外,现行暂予监外执行制度不仅让罪犯监外执行刑罚,还正常计算刑期。这使得有的罪犯不择手段逃避执行。

  监管场所客观收治条件有限。许多看守所没有专门的监管医院,监管区域规划建设相对滞后,使得医疗设施、看护设施、生活保障设施不完善,不具备常态化收治患病罪犯的条件。如果收押患有严重疾病的罪犯,首先面临的棘手问题就是在哪里进行医治的问题。目前,实践中,主要通过协作医院进行“所外就医”,而所外的监管安全需要更多的警力、财力及更严格、更安全的监管措施进行保障。监狱有专门的监管医院,却因患病罪犯人数众多,经常出现羁押床位紧张、容纳空间不足等问题,导致看守所一旦收押患有严重疾病的罪犯,需要长时间排队,以等待空出床位以后才能实现交付。这使得看守所在等待时长不确定的情况下,要承受巨大的“所外就医”带来的监管压力,由此形成看守所以“罪犯患有严重疾病,有生命危险”为由不予收押的情形。


  优化交付刑事生效裁判执行工作的对策建议

  修改完善刑罚交付执行相关规定制度。一是建议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明确看守所不予收押严重疾病范围、认定标准与《暂予监外执行规定》所附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认定标准相同。通过立法的方式,保证司法尺度统一,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二是建议在立法层面设置严重疾病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审查前置程序制度,明确规定罪犯在交付执行前,如果罪犯可能患有《暂予监外执行规定》所附保外就医的严重疾病,法院就应当依法启动暂予监外执行审查程序,检察机关提出同步实质化审查监督意见。经审理,如果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交付社区矫正机构监管;决定不予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管场所应当无条件对罪犯收押、收监,从而从程序源头上解决罪犯因病“判实未执”问题。三是建议完善暂予监外执行制度,取消监外执行时间一律计入刑期的规定。可考虑修改为交付执行前,法院决定的暂予监外执行,监外执行时间不计入刑期,中止刑期计算。这样可以让罪犯难以通过不正当手段规避执行。

  强化刑事交付执行检察监督。罪犯交付执行工作,主要涉及的单位有法院、公安、监狱,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者,首先要树立协同作战思维,与各单位紧密协作,找准执行难的堵点。对于法院,检察机关要督促其及时移送法律文书;针对患有严重疾病的罪犯,要依法监督其启动暂予监外执行审查程序。对于公安,检察机关要督促其及时将罪犯交付看守所;针对罪犯下落不明或脱逃的,要持续监督其加大追逃力度。对于看守所、监狱,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派驻检察的优势,适时沟通、协调,对于明显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予收押收监的,要通过制发《纠正违法通知书》的方式进行监督,督促监管场所“应收尽收”。

  提高监管场所收治能力。可以探索一个地级市建立一所专属看守所的监管医院,配备更专业的医护人员和医疗设备,专门收治特殊患病罪犯。监狱可以通过新建或扩建监管医院的方式,增加收容患病罪犯的容量,从根本上解决交付执行罪犯出口不畅的问题。

  本文系2025年度山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判实未执’顽瘴痼疾的成因与整治”(项目编号:SX2025C31)的研究成果。

  (作者单位:山西省吕梁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