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法典与能源法的协同共治

  准确理解和处理生态环境法典与能源法之间的关系,妥善协调发展与保护、安全与低碳之间的关系,可以有效推动生态环境保护与能源安全保障在法治轨道上协同并进,为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和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的相继施行,我国能源治理进入“安全保障与绿色低碳并重、法典统领与单行法落实协同”的新阶段。生态环境法典是继民法典之后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对生态环境领域既有规范进行了系统整合与编订纂修。能源法作为能源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确立了能源规划、开发利用、市场体系、储备应急、科技创新等基本制度。准确理解和处理两部法律之间的关系,妥善协调发展与保护、安全与低碳之间的关系,可以有效推动生态环境保护与能源安全保障在法治轨道上协同并进,为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和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确立两法协同共治的内在逻辑

  准确理解生态环境法典和能源法之间的关系,应确立两法协同共治的内在逻辑。

  其一,发展与保护并非彼此对立,而是共同服务于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整体目标。能源开发利用涉及资源占用、污染排放、生态扰动与碳排放控制,但能源并非生态环境保护的对立面。安全可靠的能源供应是经济社会运行的重要基础,清洁低碳的能源转型是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和发展方式绿色转型的重要支撑。因此,既不能以生态环境保护压缩合理的能源发展空间,也不能以能源安全为由淡化必要的生态环境约束。

  其二,生态环境法典与单行法并非统辖与从属、替代与被替代的关系,而应在各自规范领域和制度功能基础上形成协同。生态环境法典着眼于生态环境保护和绿色低碳发展的整体制度安排,能源法立足能源领域建立基础性、综合性规则,二者既各有规范边界,又在绿色低碳发展等事项上存在紧密联系。处理两法关系的关键,要使不同规范各归其位、相互支撑。

  其三,两法关系应由单向约束转向协同治理。在法治框架下,应将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与能源安全保障、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统筹起来,通过不同法律制度之间的协调配合,实现发展与保护、安全与低碳的动态平衡。基于此,准确把握生态环境法典与能源法的关系,应进一步从价值同向、功能互补、规则衔接、实施协同四个维度展开。


  准确把握两法协同共治的四个维度

  价值同向,以共同目标凝聚法治合力。绿色低碳与能源安全具有共同目标。其一,生态环境法典与能源法在绿色低碳发展目标上具有一致性。中国式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两部法律虽分属不同领域,却共同回应了绿色低碳转型这一时代命题。生态环境法典将“绿色低碳发展”单独设编,整合清洁生产、循环经济、节约能源、可再生能源等规范,对应对气候变化、碳达峰碳中和作了原则性、引领性规定;能源法则以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新型能源体系为目标,统筹推进能源消费、供给、技术和体制革命。由此可见,绿色低碳也是能源法自身的核心目标之一。其二,两部法律在能源安全与生态安全的价值追求上具有统一性。能源安全并非生态环境法典之外的特殊例外,而是绿色转型必须立足的现实基础;生态环境保护不是对能源发展的单向限制,而是推动能源发展方式转型的重要要求。其三,两部法律最终共同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二者目标一致、相向而行,共同服务于降碳、减污、扩绿、增长的协同推进,共同回应国家能源安全与生态安全的双重需求。其价值共识,是理解二者关系的逻辑起点。

  功能互补,以规范分工实现制度协同。价值同向并不意味着职能重合,二者以清晰的规范分工为基础形成制度互补。其一,二者规范定位各有侧重。生态环境法典体量宏大、结构系统,统领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绿色低碳发展与法律责任等领域,确立了“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等核心原则,提供的是生态环境领域底线性、综合性的一般规则;能源法则聚焦能源系统本身,就能源规划、开发利用、市场体系、储备应急、科技创新、监督管理等作了专业化、操作化安排,提供的是领域性、实施性的专门规则。其二,二者制度功能相互承接。生态环境法典为能源开发利用划定生态底线,明确环境影响评价、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污染防治、生态修复、碳排放控制等基本要求;能源法则把这些要求嵌入能源治理全过程,将绿色低碳目标转化为行业可执行、可监管、可评价的具体规则。其三,二者规范有所交叠。生态环境法典绿色低碳发展编在编纂中吸纳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单行法的相关内容,与能源法形成一定交叠。这恰恰要求二者功能各有侧重。即,生态环境法典确立方向性、原则性的制度框架,能源法承担具体化、可执行的规则供给。

  规则衔接,以援引转介实现协同适用。两部法律在能源绿色低碳领域存在一定交叠,关键在于通过规则衔接形成协调一致的适用秩序。其一,以明确的衔接条款确定规范适用依据。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三条明确规定,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依照本法和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等法律的规定履行相应职责,并在附则中规定,其他法律对生态保护、绿色低碳发展等相关领域有具体或者进一步规定的,适用其规定。这从制度上为生态环境法典与能源领域单行法的协调适用提供了依据。其二,以“特别法优先、法典托底”厘清规则适用关系。在法律适用上,生态环境法典发挥基础框架和一般规则作用,能源领域单行法发挥专门规范功能;对于能源领域已有具体或者进一步规定的事项,应优先适用相关专门规则,同时由生态环境法典提供基础性、兜底性规范。其三,以援引、转介机制保持生态环境法典体系的开放性。以规范转介为枢纽的衔接安排,体现了“适度法典化”的立法技巧,生态环境法典并不追求对能源领域的全面取代,而是在确立基础框架的同时保持开放性与兼容性,为成熟的能源单行制度留出接入空间。因此,生态环境法典的方向性要求得以经由能源法等专门立法落地,能源领域的具体规则也获得法典层面的体系支撑。

  实施协同,以制度落地服务高质量发展。两法协同的制度价值,最终要在能源规划、开发利用、市场运行与安全保障等实践环节中检验。其一,在规划环节强化源头协同。应推动能源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环境影响评价相衔接,使绿色低碳约束嵌入规划源头,扭转“重项目、轻约束”“重规模、轻生态”的倾向。其二,在开发利用环节落实全过程生态约束。煤炭、油气等传统能源须在污染防治、生态修复与碳排放约束下实现清洁化、低碳化、高效化;风电、光伏、水电、核电、氢能、储能等新能源亦不能只论装机规模,海上风电、抽水蓄能、大型风光基地等开发同样要统筹土地、海域、河流、湿地与生物多样性,绿色能源必须建立在绿色开发的基础之上。其三,在市场环节推动绿色低碳目标转化为制度激励。能源法通过可再生能源消纳保障、绿色电力证书、需求侧管理、新型电力系统、储能与氢能等制度,把生态环境法典确立的绿色低碳目标转化为稳定的市场预期与有效的价格信号;生态环境法典也明确支持优先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推进非化石能源替代。其四,在安全保障环节把握转型节奏与动态平衡。坚持先立后破,既有利于加快提升非化石能源的比重,又可以发挥煤炭煤电的兜底支撑保障作用;既推进新能源大规模发展,也同步完善电网、储能、调峰与应急保障,推动能源安全与绿色转型在动态平衡中协同推进。

  〔作者单位:中国石油大学(华东)文法学院、中国石油大学(华东)环境能源法律政策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