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顾远笔下的中华法系本貌
中华法系,虽历经千年,但依然影响深远,熠熠生辉。在中华传统法律文化中,法律制度的真实情况如何,传统法律有哪些特征,该如何传承发扬,都是我们应当重视并思考的问题。论及中国法制史及其研究,必让人想到陈顾远先生所著的《中国法制史》一书,作者以总论开篇,开宗明义说法制,探源索流说“三变”,追根溯源论法系;以各论居中,探讨了国体政体、人事法规、刑事法规、家族制度、婚姻制度、食货制度等内容;以后论收尾,阐明了礼法合一的观点。可以说,全书结构合理、史料翔实、论证充分、有理有据。
中国法制史的研究范围及研究方法
对于中国法制史的范围,法史著作或教材有采广义,有取狭义,“然广至何种程度,狭至何种界限,各家选材,亦难一致”。产生这种体例与取材的混乱或表里不一的主要原因,在于对“法制”二字的理解不同,观点各异。因此,作者开宗明义,认为既然“法制”之名为解释各有所见,不如“合而用之,乃得其全”。并明确了对法制概念的界定:“为社会生活之轨范,经国家权力之认定,并具有强制之性质者曰法;为社会生活之形象,经国家公众之维持,并具有规律之基础者曰制。条其本末,系其终始,阐明其因变革之关系者,是为中国法制之史的观察。”关于中国法制史的研究方法,作者认为,“与其采时代研究法而失之紊,无宁采问题研究法而得之专。”什么是“问题研究法”,顾名思义,就是将中国法制史按照“问题”,划分为现代法学的分支部门、范畴进行阐述,同时在每个问题中可以按照时期顺序进行叙述;还要做到两个区分:把史料搜集与法史研究区分开来,把历史时期与法制发展区分开来。这是作者的一个独创。
中国法制史的“三变”
作者认为,“法制之以史称者,无往而非述其变也,亦即探源索流之工作也。”所以,探寻法律制度的演变是法律史的主要内容。纵观整个中国法制史,有三变:第一,变法之变。“得知中国法制之最大变动,不外秦也、莽也、北宋也、清末也”四次变法,其中“秦代变法与清代变法,乃中国法制史上最显著之两大变动”。作者指出,秦代变法的意义,在于“结束封建制度,使中国之律统有所创立”;王莽变法“重于经济改革,在中国法制史上究放一异彩”;宋代王安石变法“功虽未成,后世言政者且以安石为戒,而新政之精神则实振往古,惊后世,在中国法制史上固有其光荣地位,与显著成绩”;清末变法“兼采西制,使中国之法律开其新端”。然而,最大变动之中仍有不变:一是“有一中心势力未变”,即儒家的影响未变。二是“关于历史上之势力未变”,即前后变动延续承继,基本的目标、框架、方式未变,而且历史愈久,影响愈大。第二,律统之变。作者指出,“中国法制之在昔,除礼之外,以律为主”,“律虽不必皆在每代中占优胜之地位,然其蜿蜒起伏之路线,自秦以后未尝断也”。第三,法学之变。总体来看,“法学之盛限于战国,律家之著仅在汉魏,律学之衰始于东晋,则为莫可否认之变化也。”
中华法系的特征
作者认为,从中华法系的存在看,中华文化是世界上最早创造的文化之一,并非由他处移植而来,乃系创自本土,故即便外夷侵入仍“坚立不拔”;同时中国文化一方面具有天下一家之情,一方面富有和平共处之神。从中华法系的特征看,一是礼教中心。二是义务本位。三是家族观点。四是保育设施。五是崇尚仁恕。六是减轻讼累。七是灵活其法。八是审断有责。
中国法制史之各论
关于学校,作者认为,“学校之设,中国向已有之”,与现代学校相比,都是教育机构,但性质不同,内容有别;其形式有“国学”亦有“地方学”,其内容偏重于道德修养,还有养老、养士的职能,“而非以学为主,更非重视实科。”关于刑事法规,首先,我国古代之讼狱观念,争财曰讼,争罪曰狱,这是民事刑事观念的区分。其次,相比民事制度重在以“德法”而自制之,防患于未然,刑事制度中法官以刑官名,法司以刑部称,法典以刑书言,则所谓诉审制度,即为刑事而设;从而刑名、罪刑、肆赦各事,不仅占有法典之重要领域,且在事实方面无处而不遇焉。关于食货制度,有三个信条尤为重要:一是强本,中国以农业立国,故富国之本重于农桑,“盛世之制,必以阻抑强梁兼并为策,以充实内外仓库为务”;二是薄敛,善治其国者,不能无取于民,亦未尝过取于民;三是节用,既须不夺民之时,不穷民之用,轻其征,薄其赋,那就应量其入而出之,以为用度之数。
(作者单位:青海省人民检察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