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电视剧《重器》中读懂当代中国法治演进之路

以个案年轮观时代变迁


  近日,电视剧《重器》迎来收官,该剧以1979年至1997年为时代背景,将18年间的人物命运选择与中国法治建设交织在一起。值得关注的是,该剧是第一部聚焦当代中国法治建设进程的影视剧。当宏大的法治进程落到一个个具体的人物、一桩桩具体的案件时,那些今天看来理所当然的法律原则,究竟是怎样一步步走进现实的?


  置身事内:以一代代法律人的成长折射时代的法治变迁

  1979年,中国第一部刑法、刑事诉讼法诞生,刑事审判从此有法可依。也正是在这一年,五位年轻人陈一众、余高远、张丽慧、夏英杰、陆则铭走进法学院;毕业后,他们进入基层法院、检察院、监狱、律所等不同单位。工作中,他们有迷茫、有冲动,也会犯错,但是他们在与现实的碰撞中逐渐成长,不计代价地为法治进步鼓与呼。

  张丽慧是其中颇具代表性的一人。自幼失去父母的她敏感、自卑、内敛,却选择放弃去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机会,独自前往戈壁深处的西疆别山监狱,做了8年驻监检察官。“最有力量的植物,都生长在孤独的旷野里。”在荒漠中,她能记住上千名服刑人员的信息,也遇到了坚守别山监狱二十余年的老检察官郭达杰。两人为了案件多方奔走、寻找突破口,郭达杰更是在身患重病的情况下隐瞒病情坚持查案,在生命最后时刻牵挂的依然是案件和徒弟。一个坚守多年,一个后来者接过未竟的工作,两代法律人的身影在这里交汇。

  与张丽慧的沉静坚韧不同,陈一众和夏英杰身上更多保留着年轻人的热烈。

  陈一众初入检察院时,曾因强烈的正义感而过度强调惩罚,案件审判结果让他意识到,仅有热血不足以成为一个成熟的法律人。于是,他离开司法一线,重新求学并参与立法工作,希望从制度层面推动法治进步。

  夏英杰则热烈、活泼、执着,也有着年轻人的急切与毛躁。她毕业后成为滨江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名法官,一次次在人情与法理之间陷入困惑,常常反思自己做得还不够好。直到生命最后,她仍在追问什么才是真正的公平正义,最终却惨遭曾经审理案件当事人报复而牺牲,并被追认为烈士。

  “没有人是法治进程的局外人。”西南政法大学国家安全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刑侦剧研究中心主任肖军表示,这群青年法律人置身在1979年至1997年的中国法治进程中较为重要的时间节点,逐渐褪去少年意气,树立起更加成熟的法治思维,也反映出我国法治建设不断向前的伟大历程。这样的人物与时间设计,传递出一个朴素而深刻的道理:中国法治建设没有局外人,每个人都可以参与,也都应当参与。


  案中见法:以个案的沉浮丈量法治中国不断前行

  人物让法治有了温度,案件则让法治进程有了刻度。

  《重器》选取11个具有时代印记、社会话题度的司法案件,串联起人物命运的悲欢,成为观察我国法治理念、司法制度不断发展完善的具体切口。

  钱兴良案中,河边发现一具高度腐烂的无名女尸,因村民于三花失踪,办案组很快将死者认定为于三花,其丈夫钱兴良随即变成了犯罪嫌疑人。钱兴良因疲劳审讯作出虚假供述。夏英杰作为法官发现疑点重重,死者身份待定,口供前后不一,血迹留存不符合常识。为避免无辜者蒙冤,夏英杰甚至违规私下找律师袁亦方、陆则铭复盘案情,陆则铭实地还原作案路线,发现钱兴良没有作案时间。

  钱兴良当庭喊冤,但是主审法官梅芳凭借嫌疑人口供、部分验尸报告等证据,执意要判钱兴良死刑,最终法院合议庭作出死刑判决。在袁亦方、陆则铭等律师的辩护下,最终通过上诉改判为死缓。8年后,被认定死亡的于三花却重新出现,钱兴良终于等来沉冤昭雪。

  闫继才案同样令人揪心。剧中林燕被奸杀,作案手法极端恶劣,社会舆论强烈。闫继才有不在场证明等证据,但仍被锁定为嫌疑人,被判死缓。张丽慧与师傅郭达杰多年为其查找真相奔走申诉。

  面对公安机关“事实基本清楚,证据基本确凿”的说法,张丽慧反驳道,“应当是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错放是犯一个错误,错判错抓,是犯下两个错误。”多年申诉后,闫继才终于沉冤得雪。

  肖军表示,从过去强调“有罪推定”“疑罪从轻”“留有余地”到更加注重程序和权利保障的“疑罪从无”的确立是一个漫长的过程。《重器》剧集借助具体案件中人物的分歧、挣扎,呈现出法律修改的历程。1996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最终确立了“无罪推定”原则,第十二条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疑罪从无”是从“无罪推定”原则派生出来的司法规则。“罪刑法定”“宽严相济”等原则,也是在司法实践和制度发展中不断得到认识、总结和凝练,最终通过法律制度加以落实。

  由此再看剧中的案件,意义便不止于案件本身。

  北京大学副研究员吕帆表示,剧中案件共同构成了观察中国法治进程的窗口。单个案件作为故事钩子吸引观众,串联起一代代法治建设者筚路蓝缕、殚精竭虑的奋斗历程,让观众理解当代法治社会来之不易。案件因此不只是故事中的“情节”,更成为理解时代的“事件”。

  肖军表示,回看这些案件,意义并未停留在历史层面:既然法律原则已写入法律,就必须落实到每一次办案中;既要追求实体正义,也不能牺牲程序正义;对曾经发生的冤假错案,更应持续复盘、汲取教训。


  打动人心:以真实共情传递法治文化力量

  当剧中人物面对法律、案件和现实不断挣扎,弹幕里出现的,已不只是剧情讨论,还有对“如果邱阿桂家暴案放到今天会怎样”“可惜当时不能做DNA检测”的追问。这种“憋屈”,恰恰来自今天的法治常识与剧中历史情境之间的反差。

  “憋屈感正是这部剧的成功之处,这种观感恰恰实现了创作目的——回望法治建设来路,让观众珍惜当下的法治环境。”吕帆表示,《重器》有意避开传统法治剧“探案追凶、一案到底、真相反转”的类型化爽感叙事,又没有走向纪录片式纯粹客观纪实,在两种主流叙事的中间地带作出探索,通过“卷轴(宏观历史进程)+卷宗(真实案件切片)”的叙事结构,追求历史性与共时性统一。

  让法治理念通过鲜活故事抵达人心,也是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重要着力点。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意见》提出,“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法治文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法治宣传教育法》进一步明确,采取生动活泼、通俗易懂、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和方法,发挥法治人物、见义勇为人员等典型示范作用,讲好中国宪法故事、中国法治故事。

  因此,法治文艺的价值不只是普及法律知识,更在于通过鲜活的人物和具体的故事抵达人心,在潜移默化中形成对规则的理解和对法治的认同。

  “主旋律创作不排斥理念表达,但不能生硬喊口号。”吕帆表示,《重器》呈现出比较好的创作质感,未来法治文艺创作还应当重视人物本身的丰富性和复杂度,避免直白的概念梳理。人物的情感、选择和认知越多元,故事才越有生命力。敢于进入人性的幽微处,才可能从真实中发现艺术的光芒。

  肖军表示,法治题材创作必须处理好法律专业性、历史真实性与大众传播之间的关系。法律专业性和历史真实性是前提,大众传播是抵达群众的桥梁。不能为了制造冲突、追求流量而牺牲法律逻辑,也不能用今天的观念简单替代特定历史时期的社会语境。创作者需要走进司法实践,向法律专家请教,查阅真实案例,理解法律制度的发展脉络;法学界也可以在创作前提供知识支持,创作中提供专业咨询,作品播出后进行法律解读和二次创作,与文艺创作者形成更多良性互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