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反垄断常态化监管规范数字平台“内卷式”竞争

  数字平台竞争具有高度动态性,监管既要防止市场优势演变为竞争障碍,也要避免因过度干预削弱创新动力。数字平台“内卷式”竞争治理的最终目标是通过反垄断法治明确竞争边界,维护竞争秩序,激发创新动力。


  7月25日,市场监管总局依法对携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携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垄断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罚没款合计51.79亿元。该处罚认定,携程通过独家合作、“全网最低价”等方式排除、限制市场竞争。该案作为深入整治数字平台“内卷式”竞争的典型案例,被视为数字平台反垄断监管走向常态化的重大体现。近年来,数字平台依托数据、算法、规则和网络效应大幅度提升了资源配置能力,有效促进了产业发展,便利了人们的工作生活。但部分领域出现了竞争异化现象,从效率竞争滑向围绕规则控制和资源争夺的“内卷式”竞争。此类竞争不仅损害平台内经营者的公平机会,也会抑制创新活力与行业持续发展,对反垄断监管提出新挑战。因此,数字平台“内卷式”竞争治理应立足数字经济竞争规律,建立系统治理、依法治理和科技治理相结合的反垄断常态化监管机制,以法治保障数字平台规范健康发展。


  数字平台“内卷式”竞争带来反垄断监管新挑战

  数字平台“内卷式”竞争是在数字经济快速发展背景下形成的新型竞争现象,其竞争方式、竞争工具和竞争影响均发生了深刻变化。平台企业利用掌握的数据资源、技术能力和市场组织优势,通过控制交易规则、调整流量分配、影响经营决策等方式强化竞争优势,可能导致竞争从围绕产品质量和服务效率展开,转向围绕平台控制能力展开。这种竞争方式增加了反垄断监管的复杂性,对传统反垄断监管理念和监管方式提出新的挑战。

  其一,平台流量分配机制改变市场竞争条件。数字平台依托流量入口连接经营者与消费者,流量资源逐渐成为数字市场最重要的竞争要素之一。平台通过搜索排序、推荐机制、流量分配等规则影响经营者的市场机会,平台竞争优势由传统的交易撮合能力进一步演变为资源配置能力。当平台掌握流量分配权后,竞争优势则可能由经营者之间的市场竞争转变为平台对竞争机会的配置能力,市场竞争条件也随之发生改变。

  其二,平台规则可能成为限制竞争的重要工具。数字平台既是市场交易组织者,也是平台规则制定者。平台通过制定交易规则、经营规则、服务规则等方式组织平台运行,在提升交易效率的同时,也可能借助规则优势影响平台内经营者的经营自主权。如果平台利用规则制定权限制经营者自主选择交易对象、约束经营者价格形成机制,就可能突破正常商业管理边界,演变为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其三,算法技术强化平台竞争行为的隐蔽性。随着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数字技术的广泛应用,算法已经深度嵌入平台经营全过程。平台依托算法开展流量配置、内容推荐、价格调整、风险控制等经营活动,竞争行为逐渐由人工管理转向技术运行。算法自动运行、持续学习和动态调整等特点,使得部分竞争行为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和持续性,也增加了违法行为识别、证据固定和竞争效果评估的难度。


  数字平台“内卷式”竞争推动反垄断监管向常态化转型

  数字平台“内卷式”竞争治理不能局限于违法行为发生后的个案执法,而应建立符合数字经济发展规律的常态化反垄断监管机制。这既是数字平台竞争方式持续演进的客观要求,也是维护数字经济领域公平竞争秩序的制度保障。数字平台竞争优势具有持续累积、动态演化和生态扩张等特点,这决定了其竞争风险往往不是一次性形成,而是在平台持续经营过程中不断积累与演变。针对数字平台“内卷式”竞争,仅通过单个案件处罚难以全面回应平台竞争秩序的维护需求,必须推动反垄断监管由个案治理向常态化监管转变。

  一方面,数字平台竞争风险的持续性和动态性,要求反垄断监管由阶段性执法转向常态化治理。数字平台竞争优势主要来源于数据积累、用户规模、算法技术和平台生态,并随着规则调整、技术迭代和商业模式创新不断强化。平台规则、流量分配和算法推荐等竞争方式,虽然未必直接表现为传统意义上的价格垄断或交易限制,却可能持续影响经营者交易自主权、市场进入机会和消费者选择。因此,反垄断监管应由个案执法向全过程治理延伸,加强竞争风险监测、动态评估和前端预防,不断提升监管的前瞻性和精准性。

  另一方面,数字平台竞争风险的系统性特征要求反垄断监管由单一行为规制转向整体竞争秩序维护。数字平台兼具市场参与者和交易组织者双重身份,其竞争行为不仅影响平台内经营者,也会通过规则、数据和算法向整个市场生态传导。当平台利用规则优势影响竞争机会、限制经营自主权或者固化市场结构时,不仅损害个体经营者合法权益,也可能削弱市场创新活力。因此,应坚持系统治理理念,将维护数字平台竞争生态作为反垄断监管的重要目标,引导平台竞争回归创新竞争、质量竞争和效率竞争,实现规范监管与促进发展的有机统一。


  构建数字平台“内卷式”竞争反垄断常态化监管体系

  数字平台“内卷式”竞争治理是一项系统工程,其有效推进必须以反垄断法治为制度基石。面对数字平台竞争行为日益隐蔽化、技术化和复杂化的趋势,应围绕平台规则、技术机制、主体责任和监管协同等方面完善制度体系。通过构建常态化监管机制,及时识别和有效规制平台滥用市场优势的行为,为平台创新发展保留合理空间,在规范平台竞争行为与激发市场创新活力之间实现动态平衡。

  第一,强化平台规则治理机制,规范平台竞争行为。数字平台规则是维系平台运行秩序的重要基础,也是影响平台内经营者行为的重要制度安排,应引导数字平台依法制定和实施交易规则、服务规则和管理规则,明确规则制定的边界,防止平台利用规则优势不当干预经营者自主决策、限制公平交易。对涉及流量分配、经营者准入、价格形成、交易限制等重要规则,应当作为重点关注对象,防止平台将规则制定权异化为竞争控制工具。

  第二,完善技术监管机制,提升反垄断监管智能化水平。数字平台竞争行为呈现出技术化特征,传统依赖人工调查和事后分析的监管方式难以充分适应数字经济运行的特点。为此,应推动反垄断监管与数字技术深度融合,运用大数据分析、人工智能识别、风险模型构建等技术手段,加强对数字平台经营行为的动态监测和风险预警,以提升竞争风险发现、研判和处置能力。

  第三,推动反垄断合规建设,压实平台主体责任。数字平台具有较强的技术能力和市场影响力,仅依靠外部监管难以覆盖平台经营全过程,要强化平台企业的反垄断合规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应引导平台建立覆盖规则制定、经营管理、商业决策全过程的反垄断合规体系,完善竞争风险识别、内部审查、风险预警和整改纠偏机制,将公平竞争理念嵌入平台治理全过程。同时,进一步完善反垄断合规激励机制,通过合规指导、信用评价、风险提示等方式,增强平台企业开展竞争合规建设的内在动力。

  第四,健全监管协同机制,形成数字平台竞争治理合力。数字平台竞争问题涉及市场监管、行业管理、消费者保护等多个领域,应推动形成政府监管、平台自治、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协同治理格局。市场监管部门应发挥反垄断执法主导作用,加强对平台竞争行为的持续监测和风险研判;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结合行业特点完善监管规则,促进平台规范发展;平台企业应主动履行主体责任,加强内部治理;行业组织和社会公众应发挥监督作用,共同维护公平竞争环境。

  数字平台竞争具有高度动态性,监管既要防止市场优势演变为竞争障碍,也要避免因过度干预削弱创新动力。数字平台“内卷式”竞争治理的最终目标并非限制平台竞争,而是通过反垄断法治明确竞争边界,维护竞争秩序,激发创新动力。面对数字经济发展的新形势,应以常态化反垄断监管为保障,推动平台竞争从流量争夺、价格压缩转向技术创新、服务提升和效率竞争,为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本文为河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数字平台反垄断激励性监管的实现机制研究”(项目编号:2025CFX037)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单位:郑州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