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趋利性执法的检察监督路径探析

  近年来,部分地方异地趋利性执法引发社会关注。为了以法律监督积极助推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最高人民检察院自2025年3月起在全国检察机关部署开展“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司法专项监督”。截至2025年底,全国检察机关共办理专项监督案件1.9万余件,有力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促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所谓“异地趋利性执法”,是指个别地方突破属地监管限制,通过异地查企、异地办案等方式,借行政处罚或刑事追责之名,行罚没创收之实。这类执法模式通常存在强烈的利益驱动,打乱属地治理秩序,损害法定程序正当性,甚至演变为“执法套利”链条,严重侵蚀市场主体的法治信心。

  在异地趋利性执法中,一些执法机关借打击涉税、非法经营等名义,迅速立案、查封、控制企业资产,并将案件导入侦查程序。这类案件检察机关多在立案后被动介入,监督往往滞后,难以在程序初期发挥纠偏作用。加之目前缺乏统一的监督依据,不同地区对立案必要性的认定标准差异较大,使得监督难以形成实质性约束。在强制性侦查措施适用方面,部分机关通过羁押企业负责人、冻结账户资产等手段,迅速形成压迫态势。这类措施一旦启动,则可能导致企业经营陷入瘫痪。尽管法律赋予检察机关对强制措施的合法性与必要性进行监督的职责,但在实践中,前置审查机制相对缺位,监督更多停留在程序后期,难以有效制止滥用权力的实际发生。此外,缺乏有效追责机制,也会削弱监督建议的实际效力。罚没财产管理是趋利性执法集中反映的领域。有的地方将罚款与财政收益挂钩,甚至在执法行为背后形成利益分成机制,导致执法成为变相的财政创收手段。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检察监督难以覆盖行政执法中关涉财产权益的环节。这也使得企业面临高额处罚后,往往缺乏有效的救济渠道。现行检察监督制度主要聚焦于个案类刑事案件,对于行政执法或行政转刑事的混合模式缺乏有效覆盖,缺少应对新型执法异化现象的成体系制度框架。同时,检察监督权分散于不同条线之间,缺乏统一入口与跨部门协同机制。在实际案件办理中,往往涉及多个监督职能部门,但职责界限不清导致“都有权监督却都未介入”的空白。而检察监督的刚性不足也制约其实际效用,多数检察建议仍以“柔性倡导”为主,缺乏制度性约束与落实反馈机制,被监督机关是否采纳更多取决于其主观意愿,检察建议常被选择性忽视。

  针对上述问题,亟须构建系统化的检察监督应对路径。首先,应设立专项类案监督机制,对涉企案件中具有异地查处、高频立案、利益驱动等特征的执法模式进行归类识别,建立标签化数据库与通报制度,由最高检牵头进行集中督办。其次,检察机关应将监督节点前移,嵌入执法初始阶段,推动设立程序介入检察建议书、行政转刑事备案机制等,提升前期制衡能力。同时,应建立全国统一的信息共享平台,整合公安、法院、行政执法等系统数据,实现案件流转、财产查控等信息的动态互通,为跨地域监督提供技术支撑。

  在权能配置方面,建议在立法上明确检察机关对特定行政执法行为的法定监督权限,强化其对跨区域处罚、异地行政强制等行为的程序与实体审查权。在机制层面,应推动设立统一的监督入口和跨条线协同处理机制,确保在重大异地案件中能够实现高效识别、统筹分工、协同发声。

  此外,应强化检察建议的刚性与执行力。建立执行反馈、整改通报和责任问责制度,对于拒不整改或拒绝采纳检察建议的,应依法提起公益诉讼,并将典型案件纳入“执法诚信名单”,实施公开通报,形成制度性威慑。检察机关要探索在类案识别基础上构建主动监测与风险预警体系,推动检察监督行为从应对单一案件转向系统性治理。异地趋利性执法问题的产生根源在于执法权运行中的利益变形与制度空隙,唯有构建起应对执法异化风险的制度堤坝,才能真正发挥法律监督在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中的压舱石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