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网络暴力法征求意见稿的治理逻辑与完善路径
以层次化法治体系阻断网络暴力
7月29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网络暴力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6年8月28日。《征求意见稿》进一步预防、制止和惩治网络暴力,加强反网络暴力工作,保护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这是我国首部反网络暴力专门立法,共七章六十条。此前,反网络暴力规范散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之中,基本概念、平台主体责任等尚不够明确。《征求意见稿》制度设计的核心逻辑在于构建从源头预防、行政干预、司法救济到责任追究的层次化治理体系,形成逐级递进的法治防线。本文沿着这一逻辑,试探讨各层次制度的亮点与完善空间。
源头预防:平台治理义务的前移与技术赋能
《征求意见稿》第二章系统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治理义务,将治理重心前移至信息产生与传播的源头。在制度衔接上,2024年8月1日起施行的《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作为部门规章首次系统界定了网络暴力信息的概念并设定了平台处置义务,《征求意见稿》将其核心制度上升为法律层面,实现了从政府部门规章到国家立法的效力跃升,增强了制度刚性。比如,《征求意见稿》第十三条第一款要求平台建立网络暴力特征库和预警模型,采用人工智能与大数据技术加强监测识别,并要求加强对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制作、传播网络暴力信息的防范治理,落实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制度;第二款要求平台发现网络暴力风险时“不得利用算法推荐等技术推送相关信息”,即要及时切断流量防止其扩大传播。同时,《征求意见稿》第十六条确立了“发现即处置”快速响应机制。
然而,平台治理义务还可以进一步精细化完善:一方面,《征求意见稿》第十五条要求平台按照“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网络暴力信息分类标准规则”细化识别规则,但该分类标准尚未出台。建议明确分类标准的制定时限,或授权网信部门先行发布指导性标准,避免各平台自行其是导致治理标准碎片化;另一方面,《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一条对“用户数量巨大或者对用户具有显著影响的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设定了特殊义务,但认定标准未予明确。建议参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以月活跃用户数、市场份额等量化指标界定“大型平台”范围,以增强法律适用的确定性。
行政干预:政府监管与公安执法的及时介入
《征求意见稿》第三章和第四章构建了多部门协同的行政干预体系。比如,《征求意见稿》第六条规定国家网信部门负责全国网络暴力治理的统筹协调;第二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到受害人因遭受网络暴力而面临“人身安全危险状态”的报案时应当及时出警。此外,《征求意见稿》在第四十条创设了网络暴力告诫书制度,即对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公安机关可出具告诫书。这填补了治安管理处罚与刑事追诉之间的制度空白,体现了梯度化治理思路。
但从执法实践看,《征求意见稿》仍有完善空间:其一,“人身安全危险状态”的认定标准较为模糊。网络暴力的危害往往体现为精神损害和社会评价降低,而非直接的人身威胁。建议将第二十六条的适用条件扩展至“人身安全或者精神健康面临紧迫危险”的情形,避免设置过高的公安介入门槛导致受害人求助无门。其二,告诫书制度的威慑力有待强化。建议明确告诫书与后续行政处罚、刑事追诉的衔接关系,将告诫记录纳入公安机关网络执法信息库,为重复违法行为的从重处罚提供依据,使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形成更紧密的梯度衔接。
司法救济:从人格权禁令到公诉衔接的权利保护
《征求意见稿》第五章构建了从人格权侵害禁令到刑事追诉的完整司法保护链条。在制度衔接上,2023年9月“两高一部”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以司法解释性文件形式,就网络侮辱、诽谤案件的证据收集与自诉转公诉提供了操作指引;《征求意见稿》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将上述机制固化为法定程序,实现了从司法政策到法律规则的制度升级。同时,《征求意见稿》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侮辱罪、诽谤罪“告诉才处理”原则形成呼应,以告诫书、人格权禁令等前置手段构建梯度化分流机制,填补了刑法在网络暴力专门治理领域的前端制度供给不足,为刑事法律的精准适用提供缓冲与过滤。同时,《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七条明确了人格权侵害禁令的申请主体、管辖法院和协助执行机制,并将公安机关协助执行纳入制度框架;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二条构建了“自诉立案—法院要求公安协助取证—公安配合—自诉转公诉”的完整链条,有效回应了网络暴力案件中受害人举证能力不足的痛点。
但是,就《征求意见稿》现行的设计来看,司法救济链条的衔接仍有堵点。其一,《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中发现符合自诉条件的应当告知受害人有权提起自诉,但未明确公安机关在自诉案件中的证据移交义务。建议增设证据移交的具体程序规则,明确移交的范围、时限和方式,切实降低受害人举证门槛。其二,《征求意见稿》第四十三条授权检察机关对“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网络暴力活动提起公益诉讼,但适用条件较为严格。建议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七十条,将“损害众多个人权益”的情形纳入公益诉讼适用范围,以扩大司法救济覆盖面。
责任保障:法律责任梯度化与失信惩戒延伸
《征求意见稿》第六章构建了民事、行政、刑事三位一体的责任体系。民事责任方面,《征求意见稿》在第五十四条确立了平台连带责任规则,在第五十七条明确了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行政责任方面,《征求意见稿》根据违法严重程度设置了梯度化罚款,平台拒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最高可处1000万元罚款,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相应罚款。刑事责任方面,对实施网络暴力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等追究刑事责任,并通过与《征求意见稿》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自诉转公诉机制”的衔接,强化对严重网络暴力犯罪行为的刑事惩戒。
但综合来看,上述责任体系仍有完善空间。其一,《征求意见稿》第五十五条规定的失信惩戒措施仅限于“禁止注册新用户账号、限制账号功能”等互联网领域内限制,对职业“网络水军”、MCN机构组织化实施网络暴力的威慑力有限。建议将失信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跨领域联合惩戒,提高违法成本。其二,建议进一步明确平台连带责任中“明知”与“应知”两种主观状态下的责任梯度,避免责任承担的“一刀切”。其三,《征求意见稿》第十四条要求平台通过未成年人模式提供服务,第二十八条规定学校发现未成年学生遭受或实施网络暴力时应及时制止。建议后续立法进一步明确学校在网络暴力预防和处置中的义务边界,避免学校因缺乏专业能力而陷入被动。
《征求意见稿》已在协同共治、源头防范、技术赋能等方面作出了系统性安排,有诸多亮点,后续应进一步细化各层次制度的操作标准和衔接机制,使这部法律真正成为维护网络空间清朗的“法治利剑”。
本文系北京市法学会2026年重点课题“高水平建设‘数智北京’的法治支撑研究”〔项目编号:BLS(2026)A009〕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数据法学研究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