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港口条例(修订草案)》完善建议

积极把握港口法治高质量发展新机遇


  6月10日,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发布《河北省港口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6年7月10日。

  《河北省港口条例》自2012年1月1日施行以来,为河北省持续推进港口转型升级和资源整合提供了重要法治保障。《修订草案》在延续现行条例基本制度框架的同时,回应了建设智慧绿色港口、促进港产城融合、优化营商环境等现实需求,体现出较强的时代特征与地方特色。为进一步提升立法质量与实施效果,可从以下四个方面对《修订草案》予以完善。


  建议深化相关立法要求

  《修订草案》大量内容反映了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从事港口规划、建设、维护、经营、服务、管理的要求,但部分内容还需进一步完善,如第三十八条有关港口经营许可管理的规定未能体现2020年修正的《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中有关港口经营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或者报刊公布”的要求。有的规定仅对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了简单复述,如第十七条规定了使用港口非深水岸线的审批流程,但未区分不同吨位岸线的审批权限划分,建议参照《辽宁省港口管理规定》第九条的做法,按照不同吨位岸线明确审批单位层级。再比如,《修订草案》第三十六条有关港口经营范围的规定遵循《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三条的内容,但考虑到该部门规章可能随着“放管服”等国家改革精神随时调整,建议不要在《修订草案》中复述相关内容,而应采用概括性表述以避免地方立法与未来部门规章可能出现的冲突。另外,《修订草案》第三十七条有关港口经营条件的规定中“从事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港口经营”的表述,与《修订草案》的条文序号不完全一致,建议修改为“从事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港口经营”。


  应完善部分探索性内容

  《修订草案》结合河北省地方特色,规定了一些探索性的内容,值得充分肯定,个别条文内容还可以进一步优化。

  一是《修订草案》第四十四条要求建立公用调度协调管理机制,但需要注意的是,“公用调度”并非我国港航立法中的常用表述,建议明确其具体范畴,这样有利于指导有关部门更有效履职。

  二是建议增强《修订草案》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五条有关港口公用基础设施维护与管理规定的可实施性,对政府部门的统筹协调作用、应急预案制定等内容进行补充规定。


  可优化倡导鼓励性内容

  《修订草案》中倡导鼓励性内容较多,分布于“总则”“港口建设”“港口经营”“港口安全与监督管理”等部分。这对明确河北省港口未来发展方向具有积极作用,但也可能因缺乏实施主体或实施主体模糊(如只粗略规定相关人民政府)、实施举措不明确等,冲淡地方立法实施效果。为进一步发挥地方立法的实施性、补充性、探索性功能,建议对《修订草案》的倡导鼓励性内容作进一步优化。

  其一,压缩相关条文数量,可将具有相关性内容的条文压缩合并。如将《修订草案》第七条和第四十五条均涉及港产城融合发展的相关内容进行合并等。

  其二,将概括性内容置于《修订草案》各章的开头部分,发挥其提纲挈领作用。如第四章港口建设的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五章港口经营的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等。

  其三,设置实施落实内容,使倡导鼓励性内容“由虚入实”。如针对《修订草案》第五十一条有关科技安防内容,可在第五十三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安全评价中有所体现。


  建议赋能港航治理现代化

  结合近年来我国港航领域发展的趋势,建议在《修订草案》中补充规定下列内容,赋能港航治理现代化。

  其一,增加对港口章程制定更新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四十一条要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编写港口章程。河北省应优化港口功能布局,积极拓展内外航线,发展壮大临港产业,建议在条例中增加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及时制定、修订港口章程并及时公布的规定,将港口改革发展的相关精神举措融入港口日常治理中,实现自身章程与外部法律的有效衔接。

  其二,进一步发挥行业组织的共建共治共享作用。近年来,我国不断强化行业协会在社会治理中的责任担当。2021年民政部印发的《“十四五”社会组织发展规划》要求,将政府部门不宜行使、适合市场和社会提供的事务性管理工作及公共服务,通过适当方式交由符合要求的社会组织承担。实践中,我国上海、浙江等地港口行业组织已经在建立协商会议机制、港口污染防治等领域进一步探索自身作用发挥。《修订草案》积极响应国家政策号召,将社会组织监督写入第六十二条,但该条对社会组织发挥共建共治共享作用的规定仍可加强。建议在现有条文基础上进一步发挥港口协会等社会组织在协助政府部门进行社会治理、共同营造优良发展环境方面的作用,在制定行业标准、促进常态化沟通、推动技术创新等方面对相关行业组织职责加以明确。

  总体而言,《修订草案》较好地契合了河北省港口转型发展现状,后续可在条文统合、规则细化和机制衔接方面继续优化完善,使相关制度安排更加清晰、顺畅并便于实施。

  (作者单位: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