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增加“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等表述
农业法修订草案之完善
4月30日,中国人大网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6年5月29日。总体来看,《修订草案》在以下几个方面还可以进一步完善:
建议在立法宗旨条款中增加“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的表述。这主要有三方面原因: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五条明确规定,立法应当符合宪法的规定、原则和精神,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制定法律必须以宪法为依据,任何法律不得与其相抵触。农业法作为农业和农村经济领域的基础性法律,其立法权限、调整范围、制度设计均源自宪法授权,必须以宪法为根本遵循。同时,与农业法相关的现行法律相比,如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均在第一条明确规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这已成为我国立法的通行范式与技术惯例。因此,建议增补上述表述,与国家立法规范保持一致,确保农业法在形式上符合宪法与立法法的刚性要求。第二,从法理逻辑和正当性基础角度看,“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是农业法全部制度设计的效力源头与价值根基。宪法确立了国家保障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促进城乡协调发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原则。《修订草案》的全部内容均是对宪法相关原则与条款的具体、细化落实。增加“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表述,可以清晰揭示农业法与宪法的效力从属关系,从法理上筑牢农业法的合法性根基。第三,从制度功能与法治实践角度看,增加“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表述,有助于维护法制统一、强化宪法实施,为农业法与其他法律的衔接协调提供最高准则,确保农业领域各项制度与宪法原则、其他上位法规范保持一致。同时,该表述可以将宪法中关于农业农村、农民权益的原则性规定,通过农业法转化为可操作、可执行、可救济的具体制度,推动宪法走向具体实践。此外,在法律适用中,该表述可以为法律解释、规范适用提供最高指引,确保裁判与执法符合宪法精神。相反,缺失该表述,可能会影响农业法的权威性与规范性。
建议将《修订草案》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句修改为“符合规定产地及生产规范要求的农产品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申请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这是因为我国法律体系严格区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制定主体与效力层级,法律条文对适用依据的表述必须与实际规范层级完全对应,不得出现虚置、错配或冗余表述。当前,我国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申请、登记、使用与管理等具体规则,主要依据为农业农村部发布的《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该办法属于部门规章,并非行政法规,截至目前,我国也并未制定专门规范农产品地理标志申请的行政法规。因此,《修订草案》中“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的表述,违背法律条文必须真实、准确对应现行有效规范的基本要求。同时,《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在立法依据中仅列明了农业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并未以任何行政法规作为直接立法依据,这进一步说明农产品地理标志制度的上位依据仅为法律,行政法规并非该制度的规范来源,因此,建议删除“行政法规”的表述,仅保留“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这样既可以清晰指明该制度的上位法依据,又为部门规章实施细则预留了合法空间,可以有效实现法律原则性与操作性的统一,也符合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技术规范对法律条文精准性、简洁性的要求。
建议在《修订草案》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五条末尾分别增加“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表述。这主要有两方面原因:第一,我国立法遵循行政责任、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梯度配置的基本逻辑,对可能触及刑法的违法行为,在设置行政纠正、行政处分、民事赔偿等责任后,统一衔接刑事责任条款,已成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的通行惯例。《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二)》亦明确规定:“只有个别条文涉及追究刑事责任的,一般在该条文中直接表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修订草案》第一百零一条主要规制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等财产权益及其他合法权益的行为,相关行为若情节严重、数额较大或造成重大损失,可能触犯刑法关于侵犯财产权、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贪污贿赂等罪名;第一百零五条规制非法在农村集资、违法征税、通过农村中小学校违规收费等行为。这类行为若涉嫌大规模违规集资,则可能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犯罪,违法征税与乱收费行为情节恶劣的有可能构成职务犯罪。这完全符合《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二)》关于“‘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立法标准。第二,《修订草案》中截留挪用涉农资金、违法收费罚款摊派等条款均已设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条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制的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与上述条款相当,建议增补上述表述以实现同类型违法行为责任配置的均衡化、规范化,维护整部法律体例的严谨性。同时,增加此类表述,也可以对外明确表明相关行为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作者单位:南京农业大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