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 提升法治政府建设水平

  近日,新修订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公布。这是新时代我国政府立法制度建设的重要成果之一。此次《条例》修订进一步健全行政法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等全流程制度规范,对于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提高行政法规制定质量,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新修订的《条例》立足全面依法治国新要求,总结长期立法实践经验,衔接《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相关规定,对完善行政立法体制机制、提升立法工作质效作了更细致严密的制度安排,为高质量制定行政法规提供更坚实的制度保障。

  我国始终高度重视行政立法程序建设,《条例》自公布施行以来,在规范立法活动、保障立法质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全面深化改革的深入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不断加快,立法工作面临的形势任务发生深刻变化,对行政立法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提出了更高要求。党中央对加强和改进新时代立法工作作出一系列部署,《立法法》也对立法工作提出了新的规范要求。在此背景下,修订完善《条例》,既是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的具体行动,也是解决立法实践突出问题、健全行政立法制度的必然要求。

  此次《条例》修订在保持原有制度框架总体稳定的基础上,针对立法实践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对关键环节和核心内容进行系统优化完善,形成了一批务实管用、便于执行的制度成果,整体制度设计更契合新时代行政立法工作的实际需要。

  持续加大立法统筹力度,系统提升立项计划科学性与立法工作协同性。在规范立项申请方面,新修订的《条例》作了更明确的规定,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在提出行政法规制定需求时,紧密围绕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优先报送社会各界高度关注、改革发展实践急需、基础条件相对成熟的立法项目,从源头上提升立法项目的针对性与实效性。在完善立法计划拟订机制方面,新修订的《条例》进一步优化流程,强调国务院法制机构在统筹立项申请与社会公开征集的建议时,应充分结合立法项目的成熟程度与紧迫程度开展评估论证,做到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同时对拟于当年公布的立法项目设置清晰标准,确保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安排科学合理、务实可行。在压实起草部门责任方面,新修订的《条例》强化刚性约束,明确列入计划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计划推进,按时完成起草并报送草案送审稿,上报前需与国务院法制机构充分沟通并征求意见。对于未列入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项目,起草部门报送前须征得国务院法制机构同意,避免计划外项目随意启动。国务院法制机构需对立法工作开展全过程跟踪、组织协调与督促指导,及时掌握项目进展,推动年度立法工作计划高效有序落实,确保各项立法任务按既定安排推进实施。

  立法质效水平全面提升,不断增强立法工作针对性、操作性与实效性。为加快重点立法项目推进,新修订的《条例》针对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急需、人民群众迫切期盼的重要立法项目,建立快速响应工作机制,由国务院法制机构会同相关部门统筹力量推进立法工作,缩短立法周期,提升立法响应速度,使制度供给更好对接发展所需、民心所盼。为提升草案质量,新修订的《条例》进一步强化起草环节的问题导向,严格遵循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在原有工作要求基础上新增立法时机研判、预期实施效果评估等内容,确保行政法规起草工作与国家宏观政策方向保持一致,提升制度设计的科学性与前瞻性。国务院法制机构完善政府立法审查机制,细化审查标准,优化审查流程,强化对立法内容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的全面审核,有效提高立法审查整体质效。为拓宽基层民意表达渠道,新修订的《条例》在延续公开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等传统方式的同时,新增立法联系点制度,为基层群众、社会组织、专业人士参与立法搭建常态化平台,推动社会各方面意见更充分顺畅地融入行政法规制定过程,让立法工作更贴近基层实际、汇聚群众智慧,不断增强行政法规的针对性与可操作性。

  立法引领改革作用凸显,以完善制度机制护航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一方面,新修订的《条例》对行政法规调整适用相关制度作了系统优化。针对改革发展进程中需要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行政法规部分规定的情形,健全了相关工作机制,明确国务院可以根据全面深化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在规定期限和范围内对特定事项作出调整安排,同时要求相关部门会同地方政府对调整实施情况及时开展评估论证。经实践检验切实可行的内容,依照立法程序完善行政法规;实践证明不宜调整的内容,及时报请国务院恢复施行,确保改革与法治同向发力、协同推进。另一方面,新修订的《条例》进一步提升行政法规清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明确清理工作由国务院法制机构报经国务院同意后统一组织开展,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可以结合自身履职实际和管理需要,及时提出行政法规清理建议,形成上下联动、常态长效的清理工作格局。通过定期开展法规清理,对不适应全面深化改革要求、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的行政法规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推动行政法规体系动态更新、与时俱进。此外,新修订的《条例》还进一步规范行政法规修改与废止程序,明确行政法规修改后应当公布新的文本,废止行政法规一般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保证法规变动程序严谨、公开透明,使行政法规体系始终与改革发展实践相适应、与法治建设要求相契合,为改革顺利推进提供坚实稳定的制度支撑。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学院)